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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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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制定機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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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江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6年2月11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

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及預算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月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1.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並應當在每年4月15日以前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擬訂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人員名單;

(四)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

(五)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應當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發布新聞。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以設區的市為單位組成代表團,駐本省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代表單獨組成代表團。

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一人、副團長一至三人。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

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的代表團全體會議由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召集。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前,代表團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較多數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等提出個別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以及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一條 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作出決定,應當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

第十四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質詢案、罷免案和其他議案以及需要以代表團名義表達的意見,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程有關的重大事項聽取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六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聽取代表意見。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設立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大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必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必須經代表團向大會主席團請假。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辦公廳、工作委員會等辦事機構負責人,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縣、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省直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人員應當按時參加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會前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必須經其所在的代表團向大會主席團請假。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發言,由大會秘書處整理簡報印發會議。需要向會議和代表發送材料的,必須由大會秘書處統一辦理。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設立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情況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經主席團決定,可以舉行秘密會議。

  1.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的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第二十三條 議案應當一事一案,書面提出。代表聯名提出的,應當署名,第一署名人為領銜提案人。

議案應當寫明需要審議的問題、理由和解決方案。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經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法規草案的說明後,由代表團進行審議。

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負責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由主席團決定將修改後的法規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到會,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條 對未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根據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至遲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召開前三個月辦理完畢,答覆提案人,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交由有關單位研究處理。承辦單位應當在接到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交由有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1.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民經濟和

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代表團審議後,會議應當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會議工作機構根據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工作報告的審查意見和相應的決議草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代表團審議。決議草案經主席團通過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省本級總預算草案和上年度省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主要指標和執行情況表、省本級總預算草案的收支表以及上年度省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表一併印發會議,由代表團進行審查。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省本級總預算草案和上年度省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同時應當提供計劃和預算編制的主要依據和有關材料。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就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所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並就採納情況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省本級總預算草案和上年度省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主席團審查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批准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於批准省本級預算及上年度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七條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情況,必須對主要經濟指標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計劃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省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而必須進行預算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計劃、省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提供有關材料,並就調整事由進行說明。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初步審查,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審查意見的報告。

  1.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選舉事項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制定選舉辦法。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四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省長的候選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候選人不限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十三條 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前款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前款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時,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辦法規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四十五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薦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可以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向大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有被選舉權的公民,也可以棄權。但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時另選他人的,必須符合本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

候選人或者其他有被選舉權的公民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員名額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因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員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會議進行,也可以在下次會議進行。

另行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或者副省長時,依照本規則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省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五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五十一條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接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均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四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部門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代表團審議省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和審查全省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關於省本級總預算草案和上年度省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時候,省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負責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有關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六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代表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或者提請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定。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並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機關、團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有關材料。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時間不超過十分鐘。在大會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發言時間不超過五分鐘。

第六十三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次會議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

第六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可以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選舉和罷免案,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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