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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環境保護稅江西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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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環境保護稅江西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的決議
制定機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環境保護稅江西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的決議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江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環境保護稅江西省適用稅額和應稅

污染物項目數方案的決議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查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關於環境保護稅江西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草案)。會議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的關於環境保護稅江西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草案)的審查報告,決定批准環境保護稅江西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

環境保護稅江西省適用稅額和應稅

污染物項目數方案

一、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稅額為12元至12元,應稅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稅額為14元至14元,各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本省具體適用稅額。按照稅費平移原則,我省對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實行最低限額標準,即: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二、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不作增加,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項目數徵收環境保護稅,即: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徵收環境保護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徵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徵收環境保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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