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江蘇省教育廳奉省長令嚴密注意留日學生回國鼓動學界等致醫學專門學校校長代電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密電
江蘇省教育廳
中華民國8年(1919年)5月16日
1919年5月16日

  醫學專門學校校長覽:

  奉省長咸密電開:

  頃接國務院問電開:准日本莊代使電開:

  留日學生聚眾佔館,致生干涉,該學生等復舉代表梁方欽、凌炳等若干人,乘車回國,鼓動學界等因。希查照轉飭主管人員嚴密注意,務期弭患未形,是為至要等因。仰即嚴密偵防,設法消弭,隨時具報。等因。奉此。查此案昨據省公署第三科長面稱:奉省長密諭囑廳密令各校注意防範等因,業經密函通知在案。奉電前因,合亟電達仰即嚴密偵防,設法消弭,並將辦理情形,隨時具報,是為至要。廳長胡。銑。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