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江蘇省教育廳奉教育部令飭令各校校長會同教職各員勸導學生剋期上課致醫學專門學校校長代電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代電
江蘇省教育廳
中華民國8年(1919年)6月3日
1919年6月3日

  醫學專門學校校長覽:

  奉教育部世電開:蘇省學生,因外交問題激成罷課舉動。曠日持久,將使教育前途,受不良之影響,至為無憲,亟應飭令各校校長會同教職各員,剴切勸導,剋期上課。勿再極端爭持,至陷於無可挽回之地位,仍將辦理情形,隨時電告。以從本部愛重學生之至意,實深盼切,特此電達,務即遵照等因。奉此,除呈復外,合亟電仰該校長遵照辦理。江蘇教育廳長胡。江。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