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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及時調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 有序恢復養老機構服務秩序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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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及時調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 有序恢復養老機構服務秩序的指導意見
民電〔2020〕52號
2020年4月3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辦公廳
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及時調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 有序恢復養老機構服務秩序的指導意見

民電〔2020〕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適應疫情防控新形勢,及時調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有序恢復養老服務秩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及時調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有序恢復養老服務秩序。各省級民政部門要結合區域實際,根據「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體防控策略及區域聯防聯控部署,將應急措施和常態化防控相結合,在嚴格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及時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舉措,有力有序推動恢復養老機構服務秩序,積極破解難點堵點,加強特殊困難老年人關愛服務。要明確擬恢復對外服務的養老機構防控條件,在保證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前提下,優先安排老年人返院、剛需老年人入住和工作人員返崗復工。低風險地區要恢復養老服務秩序,保障養老服務工作正常開展,確保養老服務機構的正常運營。加大對無症狀感染者管理工作力度,做好對返院、新入住老年人以及復工人員核酸檢測,對發現的無症狀感染者,要及時採取集中隔離措施,配合衛生疾控部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二、因地制宜調整養老機構人員進出管理措施。要堅守底線,繼續嚴防外部感染源輸入。老年人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進入養老機構:(1)15天內曾接觸入境回國人員;(2)與已確診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3)有發熱、咳嗽、流涕、腹瀉等疑似症狀。(4)屬於無症狀感染者或無症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確需到養老機構探視到訪的家屬,應按照「限定時間(預約等方式)、限定人數、限定路線、限定區域(不進入生活區)」等要求進行。

低風險地區養老機構接收本區域內老年人和工作人員的,可不再要求14天醫學隔離觀察,但要採取「先預約,再入住」、加強健康和旅行信息排查等管理措施。中高風險地區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接收本區域內老年人和工作人員的,應經14天醫學隔離觀察和相關醫學檢查正常;點對點接收低風險地區老年人和工作人員的,可不要求14天醫學隔離觀察。

三、繼續執行養老機構內部防控要求。出入管理防控措施由各省份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調整外,養老機構內部防控仍按《養老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嚴格落實。要積極做好在院老年人和工作人員精神慰藉,鼓勵開展適宜的戶外活動,繼續提倡家屬同老年人之間利用視頻、電話等方式進行心理關愛。

四、嚴格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和養老機構主體責任。各地民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到疫情防控工作的長期性和複雜性,在有序恢復養老服務秩序的同時,仍要全面壓實養老機構疫情防控責任,堅決防止因老年人返院入住、工作人員返崗入職帶來新的傳播風險和隱患。要總結前期經驗,完善疫情應急響應和處置預案,一旦出現疫情立即啟動應急處置程序,確保防控措施落實到位。要按照「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原則,加強對新進養老機構工作人員的管理,讓工作人員知曉最新防控規定和要求。遇有突發情況和重大事件及時向當地黨委和政府及上級民政部門報告。

民政部辦公廳

2020年4月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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