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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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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民發[2018]129號
2018年10月16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
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民發[2018]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切實提升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質量,引導促進社會服務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按照黨中央關於社會組織工作的有關精神和要求以及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有關政策法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國社會服務機構發展迅速,各類社會服務機構廣泛活躍在教育、衛生、科技、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領域,在促進經濟發展、繁榮社會事業、創新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隨着社會服務機構登記數量的快速增長和登記管理壓力的不斷加大,一些地方出現了登記審批不嚴格、日常管理不規範、執法監察不落實、與業務主管單位聯動不到位等問題,導致社會服務機構問題隱患日益增多,安全風險逐步顯現,有的甚至嚴重侵害服務對象生命財產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面對這種新形勢,通過加強和改進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推動各級民政部門嚴格依法履行登記管理職責、配合業務主管單位等部門加強日常管理,有利於有效防控各級民政部門履責風險,有利於引導和促進社會服務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於充分發揮廣大社會服務機構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二、強化登記審查

(一)明確社會服務機構登記審查重點。各級民政部門要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要求,健全登記工作程序,完善登記審查標準,切實加強社會服務機構名稱、宗旨、業務範圍、註冊資金、活動場所、舉辦者和擬任負責人的審核把關,嚴格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示範文本》要求核准社會服務機構章程。對於跨領域、跨行業以及業務範圍寬泛、存在爭議、不易界定的社會服務機構,要通過聽取利益相關方、有關專家和管理部門意見等方式加強科學論證,從嚴審核把關。對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申請登記前須經有關部門審批取得執業許可證書的學校、醫療機構、博物館等社會服務機構,要注重加強與前置審批部門的信息溝通與工作銜接,確保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等工作與前置審批事項變更實現同步聯動、一體推進。對於傳統民政業務領域的社會服務機構,要以更高的標準和更嚴的要求履行登記審查職責,切實防止民政部門業務主管社會服務機構登記審查「燈下黑」問題。

(二)穩妥探索社會服務機構直接登記改革。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出台以及民政部關於直接登記社會組織分類標準和具體辦法下發之前,各地要從嚴從緊把握社會服務機構直接登記申請,穩妥審慎探索。對於已經制定直接登記專門文件但決定暫時停止實施直接登記的地區,要注意做好改革銜接和說明解釋工作,確保社會服務機構登記審查工作平穩推進;對於已經制定直接登記專門文件並決定繼續探索直接登記的地區,要嚴格按照《意見》關於社會服務機構直接登記範圍要求,從嚴審慎受理直接登記申請,不得隨意擴大社會服務機構直接登記範圍;對於尚未制定直接登記專門文件的地區,可以暫時停止受理社會服務機構直接登記申請。各地在審查直接登記申請過程中,要注意廣泛聽取意見,根據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配合黨建工作機構加強對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資格審查和背景核查,確保直接登記社會服務機構實現科學設置和有序發展。對於直接登記範圍之外的社會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照《暫行條例》要求,繼續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登記管理體制,推動各業務主管單位認真落實《意見》和《暫行條例》規定的業務主管職責。

(三)抓好重點領域社會服務機構登記改革。對於非營利性(公益性)民辦養老機構,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常務會關於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決定的精神,提前研究,認真準備,周密部署,確保在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後,登記審批工作能夠實現同步平穩順利過渡。對於非營利性民辦醫療機構,各省級民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等9部委《關於優化社會辦醫療機構跨部門審批工作的通知》(發改社會〔2018〕1147號)要求,積極配合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準入跨部門審批流程和事項清單,督促和指導地方依據審批流程和事項清單,進一步規範登記工作程序,加強部門工作銜接,持續優化登記審批工作。對於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辦學校分類登記改革的精神,按照《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以及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民辦學校變更登記類型的具體辦法,配合當地教育部門積極推進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改革工作。繼續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要指導其依法修改章程,明確公益目的和非營利屬性,加強非營利監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學校的,要積極推動其依法辦理註銷和重新登記手續。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施行後新設立的民辦學校,各級民政部門要關口前移,加強部門溝通和工作銜接,在設立審批階段落實分類管理的改革精神,推動具有營利傾向的民辦學校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企業登記,切實維護民政部門新登記民辦學校的非營利屬性。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到民政部門申請法人登記時,要按照《暫行條例》和《意見》精神,加強登記審查和管理,推動教育部門認真落實業務主管單位職責,不能簡單地以前置審批職能取代業務主管單位職責。

三、嚴格管理和監督

(一)落實雙重管理,強化綜合監管。各級民政部門要嚴格依照《暫行條例》和中央關於社會組織工作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明晰自身權力清單和監管職責邊界,做到「不失位」、「不越位」、「補好位」。對於雙重管理的社會服務機構,要切實將業務主管單位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管理職責壓實、壓緊,確保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和業務主管職責的有序銜接和有效落實。對於直接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要抓緊參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改革有關政策要求,在成立登記的同時,同步建立各部門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的綜合管理體制,強化部門聯動,加強綜合監管。對於符合直接登記條件但仍然依照雙重管理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在未按照中央統一部署進行脫鈎改革前,要繼續按照原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實施管理,不得擅自改變雙重管理體制。

(二)依法加強規範管理和監督檢查。各級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等法規文件要求,通過年度檢查、年度報告、隨機抽查、財務審計、專項檢查、信息公開、信用管理、等級評估等方式,加大對社會服務機構遵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規規定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要積極引導和督促社會服務機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切實加強社會服務機構誠信自律建設。對於在登記審查、日常管理以及受理社會舉報中發現的社會服務機構安全運營、業務活動等方面的違規問題線索,要及時與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公安、安全、衛生、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通報,並協助配合做好相關整改和查處工作。

(三)加強社會服務機構執法監察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受理投訴舉報辦法(試行)》要求,完善社會服務機構舉報投訴受理機制,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分門別類予以調查和處理。對於涉嫌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規的問題線索,各級民政部門要依法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依據《暫行條例》以及《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要求,及時予以依法查處。對於未經登記的各類非法社會服務機構,要按照《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要求,及時予以依法取締。各級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社會服務機構執法監察工作,推動建立聯合執法機制,配備專職執法人員,完善執法程序,加強執法培訓,不斷提升執法工作人員的執法能力。

(四)切實履行好黨建工作職責。各級民政部門要堅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和《意見》精神,按照「應建必建」的原則,切實推動社會服務機構黨的組織和工作實現有形覆蓋和有效覆蓋。在成立登記環節,要依照《民政部關於社會組織成立登記時同步開展黨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16〕257號)要求,督促推動新成立的社會服務機構及時建立黨的組織,明確黨組織隸屬關係,開展黨的工作,落實黨建責任;在章程核准環節,要按照《民政部關於在社會組織章程中增加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關內容的通知》要求,切實指導廣大社會服務機構在章程中增加黨的建設相關內容,並在成立登記和章程核准時加強審查;在年檢、評估等日常管理環節,督促社會服務機構加強黨的建設、開展黨的活動,指導社會服務機構將黨建工作與業務活動同步謀劃開展,切實發揮社會服務機構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四、提升登記管理質量

(一)開展登記管理自查自糾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本着依法履責、全面覆蓋的原則,對照相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求,參照《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自查自糾指南》(見附件),圍繞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執法等各個工作環節,逐家排查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隱患。各級民政部門要在「一機構一台賬」的基礎上,匯總建立本級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問題總賬。對發現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問題和風險隱患,逐一分析成因,研究確定整改方案,逐條銷號解決。問題整改過程中需要當地黨委政府支持和協調的,應當積極報告;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要及時通報情況,加強溝通協作;需要進一步明確法規政策適用的,應當逐級上報由省級民政部門匯總並統一向民政部書面請示。在自查自糾過程中,要重點關注民政部門業務主管的民辦養老機構、民辦托養機構等涉及服務對象生命安全的社會福利機構,通過登記管理自查自糾工作的開展,推動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業務主管單位管理職責在民政部門內部落實到崗、明確到人。

(二)加強登記管理制度建設。民政部要在深入分析各地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重點難點問題基礎上,結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工作,積極推動完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各項制度規範,為地方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工作開展提供指導和依據。各級民政部門要在加強和改進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過程中,進一步壓實登記管理工作主體責任,按照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各項權責清單,細化崗位職責,明確工作要求,確保將依法履行登記、管理、執法等職責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每個工作人員。各級民政部門要通過總結自查自糾工作的開展,進一步細化登記管理工作制度安排,完善業務流程,強化責任追究,建立依法履責的長效機制,確保本級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高效、規範、有序運行。

(三)提升登記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級民政部門要結合自查自糾工作的開展,對照登記管理相關檔案,配合「社會組織法人庫」、「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建設進程安排,及時通過信息系統核對,完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執法等工作信息,為加強社會服務機構大數據管理夯實基礎。要按照「社會組織法人庫」建設相關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地填報和更新社會服務機構法人信息,做到情況明、數據准。要嚴格按照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相關規定,採集、記錄和運用社會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對社會服務機構實施信用管理,落實「活動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管理制度要求。

(四)優化登記管理工作環境。民政部和各省級民政部門要加強業務培訓和專項指導,推動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能力水平全面提升;要加強對各地自查自糾工作開展情況的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推動各地切實提高對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各級民政部門要結合本次加強和改進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的開展,認真總結和分析影響登記管理工作質量提升的各項因素,系統梳理登記管理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形成改進和提升本地區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質量的有效措施,不斷優化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環境。

五、抓好組織實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和改進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是提升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質量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基層民政部門工作能力的重要方面。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認識,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將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質量提升,作為加強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來抓,主動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扎紮實實做好各項工作。

(二)抓好具體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任務,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工作方案,紮實推動加強和改進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各項任務的開展。各省級民政部門要及時做好本意見傳達、動員和部署,牽頭組織和指導本轄區內相關工作開展。對於因機構改革導致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執法職能由不同部門負責的地區,民政部門要在履行好本部門職責基礎上,積極協調各相關部門共同抓好具體落實工作。

(三)強化督導檢查。民政部和各省級民政部門要通過書面檢查、實地督查、重點抽查、異地互查等方式,定期對各地加強和改進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進行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對問題集中、整改不力的地方予以通報批評,對工作規範、成效顯著的地方予以通報表揚。對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好的做法和經驗,要及時總結推廣。

(四)營造良好氛圍。在加強和改進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開展過程中,民政部和各省級民政部門要加強社會服務機構政策法規的宣傳培訓,加強對地方的工作指導,加強各地的相互交流,廣泛宣傳地方民政部門在加強和改進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典型案例、具體做法和工作成效,努力營造有利於工作開展的良好氛圍。

各地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有關進展情況、遇到的問題困難、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重要工作信息等,請及時報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

附件: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自查自糾指南

民政部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

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自查自糾指南
自查項目
序號
具體內容
依法辦理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1
按雙重管理設立的,須取得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文件或有關部門依法審批的執業許可證書
2
按直接登記設立的,須符合直接登記範圍及相關文件要求
3
有規範的名稱
4
開辦資金數額符合規定,達到本行業要求最低限額,且與實有資金一致
5
活動場所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6
舉辦者和負責人符合規定
7
章程內容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並經過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8
按照規定發放、補發、換發登記證書
9
按照規定刻制、更換印章
10
社會服務機構銀行賬戶經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11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的,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12
辦理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章程核准時,接受社會服務機構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
加強社會服務機構日常監管
13
依法對社會服務機構實施歷年年度檢查,根據檢查情況做出年檢結論並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加蓋年檢結論戳記
14
對年檢中發現問題的社會服務機構,視問題性質及情節輕重給與「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結論」,並責令其整改
15
對於年檢中存在的問題已經涉及違法的單位、應參檢但未參檢的單位、以及拒不整改問題的單位,按照執法程序處理;對於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者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按照相關程序予以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並公告
加強社會服務機構日常監管
16
2017年後按照有關規定對本部門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進行「兩隨機、一公開」抽查,將抽查發現的問題告知被檢查單位,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17
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渠道,登記投訴舉報並妥善保存投訴舉報原始材料
18
對於日常管理中發現問題線索的社會服務機構進行調查
19
對調查、抽查核實的問題,視問題性質及情節輕重,通過責令整改、執法等方式處理,對問題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職能的,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20
在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錄入社會服務機構信用信息
21
按照有關規定將社會服務機構列入移出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加強社會服務機構黨的建設
22
2016年9月後新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時要求同步開展黨建工作
23
按照《民政部關於在社會組織章程中增加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關內容的通知》要求,指導社會服務機構在章程中增加黨的建設相關內容
24
在年檢、評估等日常管理工作中督促社會服務機構加強黨的建設
依法調查處理社會服務機構違法行為
25
對涉及該社會服務機構的違法線索,屬於本機關管轄的,及時受理並調查處理,其中可能構成行政處罰的,及時立案調查,填寫《立案審批表》;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告知舉報人該機關名稱
26
由符合要求的辦案人員依照規定調查取證,按照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要求收集各類證據材料並登記和保存,製作證據目錄。調查終結後,辦案人員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上報
依法調查處理社會服務機構違法行為
27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根據違法行為性質、情節輕重做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與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等決定。較重處罰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作出
28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按規定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舉行聽證等權利
29
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按規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製作《送達回證
30
對於責令停止活動的,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對於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收繳其登記證書、印章
31
依法公布行政處罰結果
其他要求
32
按照《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進行歸檔
33
辦理登記、管理、執法等手續,履行了內部審核、報批程序並記錄
34
向社會公告社會服務機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年檢結論、行政處罰結果
35
登記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說明:1.此表供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在開展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自查自糾工作時參考,各地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增補或者刪減有關內容;2.各地要按照「一機構、一台賬」的要求,對每一家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逐一進行自查自糾;3.自查自糾的實施主體和工作對象都是登記管理機關,是對登記管理機關自身工作的檢查和整改。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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