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浙江省撤銷樂清縣設立樂清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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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浙江省撤銷樂清縣設立樂清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3〕18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3年9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28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28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關於要求撤銷樂清縣建立樂清市的請示》及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的補充報告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樂清縣,設立樂清市(縣級),由省直轄,以原樂清縣的行政區域為樂清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人員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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