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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加強和完善民政統計工作 全面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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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加強和完善民政統計工作 全面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實施意見
民發〔2018〕56號
2018年5月25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
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關於加強和完善民政統計工作 全面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實施意見

民發〔2018〕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6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的通知]]》(廳字〔2017〕37號)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工作決策部署,深入推進民政統計改革創新,全面提高民政統計數據真實性,為全面開創新時代民政事業改革發展新局面提供堅實保障,現就加強和完善民政統計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民政統計工作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統計工作。黨的十九大提出完善統計體制的戰略部署,黨中央、國務院陸續出台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等系列文件,對統計工作提出了更高期望和更嚴要求,統計事業發展的內外部環境正在發生深刻變革。

民政統計是政府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政部門有效履職的重要保障,是民政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民政統計數據客觀反映民政事業發展狀況,是制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提升科學決策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據。一直以來,民政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實事求是,堅持依法統計,堅持改革創新,統計工作水平和統計數據質量不斷提升,為民政事業科學決策和管理提供了堅實支撐。黨的十九大對民生民政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黨中央、國務院對民生民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民政事業改革發展面臨新的契機,民政統計數據也將越來越發揮更重要的作用。當前,民政統計工作仍然存在基層基礎薄弱,人員力量不足;理念和方法亟待創新,信息化建設嚴重滯後,統計服務和產品供給不夠充分;職責不清,數據打架現象時有發生,數據權威性和統計監督職能體現不充分,民政統計公信力受到質疑等問題。

加強和完善民政統計工作,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工作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民政為民、民政愛民」工作理念,深入推進民政統計工作改革創新,完善制度、變革方法、壓實責任、強化保障、依法統計,嚴懲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提升統計運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增強統計工作的權威性、科學性,更好地服務民政事業改革發展大局。

二、規範設立統計調查項目

設立統計調查項目應符合民政部門職責,按照《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令〔2017〕第22號,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制定統計制度,並按規定報同級統計部門審批或備案。以民政部名義開展統計調查項目,部有關司(局)要會同規劃財務司制定相應統計制度,經部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後,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或備案。對於發生突發事件,需要迅速實施調查的,應按照《辦法》中簡化審批程序的規定,由部規劃財務司報請國家統計局特別辦理。未依法依規履行報批程序,不得組織開展統計調查工作,不得隨意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要求各地報送相關數據。

制訂統計調查制度應當符合精簡效能原則,切實減輕調查對象和基層統計負擔,嚴格執行統計標準,規範設置統計指標,有效避免交叉重複現象。《民政統計制度》(國統制〔2015〕18號)是民政常規綜合統計制度,由部規劃財務司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原則上,《民政統計制度》每年九月修訂一次,部相關業務司(局)提出修訂意見並提供指標解釋和基層填報說明,部規劃財務司統籌修訂統計報表和台賬表式,調整民政統計管理信息系統參數。

三、全面提升民政統計數據質量

(一)嚴格執行統計標準。

嚴格執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統計上關於機構、人員年齡結構、身份信息劃分、行政區劃和統計代碼等國家統計標準,確保民政統計數據與全國經濟普查、農業普查等國家統計調查數據銜接可比,確保民政統計台賬機構類數據與國家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動態維護共享,確保民政統計台賬人員類數據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動態維護校核,推動民政統計數據質量穩步提升。

(二)健全評價核查機制。

健全統計數據質量評價和通報制度,各級民政部門根據統計數據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按月度進行評價和通報,並作為對各地民政統計工作進行評估的依據。建立統計數據核查制度,各級民政部門要採取實地督查、數據質量抽查等方式,適時對本級和下級民政部門開展統計數據核查,並通報核查情況。

(三)強化數據痕跡管理。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和使用制度。統計資料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的有關要求,留檔備查。各級民政部門要對統計全過程實施痕跡管理:統計調查對象(包括各級民政業務部門、民政所屬單位、下級民政部門等)要簽字確認所提供的紙質報表和電子行政記錄說明,統計部門要保存好上報的電子版統計報表和經統計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紙質版統計報表。

(四)規範統計工作流程。

民政統計人員要向統計調查對象說明法定填報義務、報送時間、主要指標涵義和填報要求,加強對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的審核,按照統計制度規定的統計方法、統計標準、流程規範採集和處理數據,保證民政統計管理信息系統的統計數據與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的統計資料保持一致。統計調查對象要依法依規、及時準確向統計人員提供統計報表和統計台賬等統計調查資料,並保證真實性和數據質量。統計調查資料不完整或者明顯錯誤的,依法應由統計調查對象予以補充、改正或者提供說明。

四、嚴肅規範統計數據管理使用

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管理體制,充分發揮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能,着力提升民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民政部門製發文件、發布公告、公開資料、分配資金、評估工作等使用的各類數據,原則上以統計數據為準。各級民政統計部門負責歸口管理民政統計數據,統一公開發布,並負責解釋;向統計局報送的數據,必須與公開發布、報送上級民政部門的數據保持一致。各級民政業務部門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數據,原則上不得對外發布和公開使用。確因工作需要,需下級民政部門臨時報送相關業務數據時,業務部門要主動會商統計部門確保數據銜接,對數據差距做出必要解釋。各級民政業務部門使用的業務信息系統數據與民政統計報表和台賬數據出現差異時,由統計部門會同業務部門共同查找分析原因,協商解決。

五、建立完善數據質量責任體系

(一)壓實數據質量責任。

全面落實各級民政部門執行統計法、維護統計機構和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職權、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領導責任。各級民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統計負責人(指本部門或本單位履行統計法規定職責的行政責任人員)負第一責任,紀檢監察機關負監督責任。按照「誰提供數據,誰負直接責任;誰匯總數據,誰負監管責任」的要求,各級民政業務部門、所屬單位對所提供原始數據和行政記錄的真實性和質量負直接責任;各級民政統計部門對匯總形成的統計數據負監管責任。

(二)強化數據質量責任追究。

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大統計法規的宣傳教育,將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統計人員和業務人員依法行政、依法履職的職責範圍,確保統計法規得到嚴格執行。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發展觀,堅決杜絕數字上的腐敗行為。對於非主觀故意或者因工作能力不足造成統計數據失實的、明知數據不實而不進行調查核實的、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故意遲報或者拒報統計資料等尚未構成違法的,各級民政部門要採取書面通報、約談等方式予以責任追究;對於構成統計違法的,要及時向同級統計局移交案件,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六、強化統計工作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民政統計工作,確保民政統計與國家綜合統計保持銜接,確保國家統計政令在民政部門順暢執行。要指定民政統計負責人,對本地區統計工作和統計數據質量負責。省級民政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細化貫徹落實的方案措施。各級民政部門要對下級民政統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並納入重點工作綜合評估範圍。各級民政部門要通過財政預算充分保障開展統計工作所需經費,提供符合工作需求的軟硬件設施和網絡條件。

(二)加強統計綜合協調和歸口管理。

民政規劃財務部門是民政統計工作綜合管理機構。民政部規劃財務司負責歸口管理和綜合協調全國民政統計工作,各級民政規劃財務部門負責歸口管理和綜合協調本地區民政統計工作。各級民政規劃財務部門要加強與同級業務部門、上級民政規劃財務部門和同級統計局的溝通協調、密切協作,共同完成民政統計調查任務。

(三)加強統計隊伍建設。

省級民政部門應根據需要設置專職統計人員,鼓勵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處理審核統計數據。省級以下民政部門應設置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並保持統計人員的穩定性。新任統計人員需要接受業務培訓,至少能獨立完成一次季報工作才能正式上崗。各級民政業務部門應指定專人配合開展本領域統計工作。大力加強統計人員政治理論、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職業道德教育,強化依法行政、依法統計的責任意識。加大培訓力度,民政部每年對省級民政統計人員至少開展兩次集中業務培訓,省級民政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每年對縣以上民政統計人員開展培訓。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大統計人員培養使用,對在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

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民政統計信息化建設,全面提升統計調查、數據管理、統計分析能力和水平。民政部升級改造現行的民政統計管理信息系統,優化統計管理和分析功能。部信息中心、各相關司(局)在金民工程建設過程中,做好業務系統設計與統計系統的對接,保證數據源一致。省級民政部門可以結合工作實際,探索開發本省份統計管理網絡版信息系統。

民 政 部

2018年5月2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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