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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覆選人事例奏(天成二年二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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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覆選人事例奏(天成二年二月中書門下)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70

應諸道選人等,其中有過格年深,無門參選者。準天成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德音,並委吏部南曹磨勘。如實曾阻兵戈者,許令注擬。如或詐稱,不在此限者。凡是選人,專思合格,不肯固逾選限,自滯身名,縱限干戈,須在州縣,應有過格人,仰吏部南曹子細磨勘。曾阻兵戈州府去處,或曾假攝,即有隨處文牒,一一指實,即便送銓司,亦須詳先授告身攝牒。及審驗年貌,方可注擬。三銓注擬,自有常規。從前或有宰臣占著好州縣員闕,不令銓曹注授。今年應是員闕,並送曹銓。候移省之時,若有好闕尚在,必議勘尋。其請托及受囑人等,當行黜責,選人之內,族類甚多。經任之中,資考備在。應南曹判成人等,仰三銓各據逐人出身入仕文書,一一比驗年貌,灼然不謬,方與注官。據長定格,選人中有隱憂者殿五選。伏以人倫之貴,孝道為先。既有負於尊親,定不公於州縣,有傷風教,須峻條章。自今後諸色官員內有隱冒憂勞者,勘責不虛,終身不齒。所有入仕已來告敕,並封付所司焚毀。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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