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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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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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柳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4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9年10月30日柳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3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適用本條例。

傳統村落所在村莊被認定為歷史文化名村的,適用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適用相關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一定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廣西傳統村落名錄或者柳州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

本條例所稱傳統建築,是指傳統村落中除不可移動文物之外,反映本地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徵、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建(構)築物。

第四條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指導,整體保護、兼顧發展,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各項工作。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的指導、協調與監管,並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市、縣(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

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應當建立村(居)民參與、決策、管理、監督機制,調動村(居)民積極性,保障村(居)民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二)開展普查登記工作,實施風貌整治方案,組織實施具體項目;

(三)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合理利用傳統村落資源,改善人居環境;

(四)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五)協助做好傳統村落的白蟻防治、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六)協助做好傳統村落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七)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八)依法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做好以下工作:

(一)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宣傳工作;

(二)依法組織村(居)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將傳統村落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居)民按照傳統村落保護相關規定,合理使用傳統建築;

(三)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重點保護傳統建築和不符合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的建築進行登記,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四)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築的構件,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五)協助落實消防安全、白蟻防治、地質災害防治責任;

(六)組織村(居)民按照傳統習俗開展各種文化活動,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

(七)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保護發展資金,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籌整合各類財政資金,用於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傳統建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產業發展等。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和傳統村落所在地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傳統村落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民保護傳統村落的意識。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展對傳統建築、傳統村落風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活動,展示傳統村落的魅力。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傳統村落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破壞傳統村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申報認定和規劃編制[編輯]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柳州傳統村落名錄。

具備下列條件的村落,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可以申報柳州傳統村落:

(一)傳統建築集中連片分布或者總量達到村莊建築總量的三分之一,較完整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

(二)選址格局肌理保存較完整,村落延續傳統選址,利用自然環境條件,與維繫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反映特定歷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鮮明且保存良好,體現有代表性的傳統文化、傳統生產和生活方式;

(四)擁有較為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鮮明,或者有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態延續。

第十二條 申報柳州傳統村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範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傳統建築、歷史環境要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清單及照片;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六)村(居)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申報的意見。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傳統村落進行普查,推動符合條件的傳統村落村(居)民委員會申報工作的進行。

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村落,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向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縣(區)人民政府同意,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廣電和旅遊等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柳州傳統村落經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

柳州傳統村落的評審認定程序和評價指標體系,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廣電和旅遊等主管部門制定。

申報中國傳統村落、廣西傳統村落,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的程序與條件,從已批准公布的柳州傳統村落名錄中推薦。

第十四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傳統村落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第十五條 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傳統村落實際,突出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需要,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時,編制單位應當通過召開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徵求相關部門、專家和當地村(居)民的意見。

第十六條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二)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和風貌協調區的劃定;

(三)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四)傳統格局、不可移動文物、傳統建築、歷史環境要素的分類保護要求及措施;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傳播要求;

(六)村落發展定位及途徑;

(七)村落人居環境規劃;

(八)保護規劃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相互銜接,處理好保護和發展的關係,合理安排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十八條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由縣(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保護發展規劃報批前,應當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由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保護發展規劃批准前,由市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廣電和旅遊、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二十條 經依法批准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經批准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規劃,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三章  保護和發展[編輯]

第二十一條 傳統村落應當實行整體保護,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注重優秀傳統文化的延續性,保護傳統村落內承載歷史記憶、農耕文明的各類載體,尊重當地少數民族習俗,傳承傳統習俗和傳統技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風貌完整程度、活態傳承程度、村民保護意願、地理條件等要素對傳統村落進行綜合評估,實行分級保護,在資金和項目建設方面統籌安排。

根據傳統村落不同地段的保護和利用現狀,將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劃分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和風貌協調區,實行分區保護。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傳統建(構)築物的保護應當突出重點,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第二十三條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按照「一村一檔」要求建立傳統村落檔案。

鼓勵有條件的傳統村落編纂村志、村史。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專家顧問庫,根據需要指派專家顧問庫成員,指導傳統村落各類項目的建設、傳統建築的保護修繕等工作。專家顧問庫由民族、歷史文化、文物保護、經濟、社會、建築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傳統村落村級聯絡員制度。村級聯絡員由村(居)民委員會在村(居)民中推薦,負責傳統村落相關政策宣傳、協助監督項目實施、日常巡查等工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五條 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改建、修繕、外部裝飾裝修建(構)築物,設置標識、戶外廣告等,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要求,保持建築形式、體量、風格、色彩以及構造裝飾與整體風貌協調一致。

傳統村落建設控制地帶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和外部裝飾裝修建(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發展規劃的要求,保證建築形式、體量、風格、色彩以及構造裝飾與整體風貌協調一致。

傳統村落風貌協調區要做好環境整治,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提供良好的保護屏障和景觀背景。

第二十六條 傳統建築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後,認定為重點保護傳統建築:

(一)類型、空間、樣式、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等具有建築藝術或者科學研究價值的建(構)築物;

(二)具有代表性的祠堂、廟宇、鼓樓、風雨橋、戲台、連廊、蘆笙柱、寨門、碑刻、古井等;

(三)與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歷史事件或者歷史人物相關的建(構)築物;

(四)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建(構)築物。

重點保護傳統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原則上實行整體保護和原址保護。

第二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主要入口和重點保護傳統建築顯要位置設置保護標誌牌;在傳統村落顯要位置設置分區保護標誌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誌牌。

第二十八條 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取土、毀林開荒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

(二)擅自占用保護發展規劃確定保留的林地、耕地、濕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重點保護傳統建築上刻劃、塗污;

(五)移動、損毀重點保護傳統建築;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對傳統村落內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和不符合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的建(構)築物進行普查登記,並將普查登記結果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普查登記結果,按照傳統村落保護技術規範組織制定傳統村落風貌整治方案,並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風貌整治方案,組織傳統建築工匠參與傳統村落風貌整治。

對影響整體風貌的建(構)築物可以通過補助、獎勵等方式,選擇有代表性的實施示範改造,建(構)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自籌資金按照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要求對影響整體風貌的建(構)築物進行改造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或者獎勵。

風貌整治完成後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十一條 重點保護傳統建築的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採用傳統建造技術、傳統建築材料。傳統建築的修繕鼓勵採用傳統建造技術、傳統建築材料。

第三十二條 傳統建築的維護修繕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沒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對重點保護傳統建築的維護修繕給予補助;重點保護傳統建築有損毀風險,維護修繕責任人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維護修繕責任人應當予以配合。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修繕技術諮詢服務。

第三十三條 因實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需要,給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公平合理補償;在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範圍內,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居)民住宅設計、建設的指導,根據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要求,無償推薦符合當地民居特點、民族特色的住宅設計圖給村(居)民使用。

第三十五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引導村(居)民在保持傳統風貌和建築形式不變的前提下對傳統建築內部進行功能提升改造,改善居住環境和居住條件。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要與傳統村落的風貌相符。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依法做好傳統村落消防安全工作。

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應當按照相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置,並配備火災報警、初起火災撲救等消防設施。確因傳統村落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置的,由縣(區)應急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傳統村落的習俗、文化藝術、傳統建築技術等文化遺產進行收集、整理、研究,推動傳統村落文化遺產傳承、保護和合理利用。鼓勵傳統村落村(居)民穿戴傳統民族服飾。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傳統工匠名錄並組織培訓傳統工匠,不斷提高傳統工匠的技術水平,同時做好宣傳推介工作。

市、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傳統工匠、民間藝人等傳統村落技藝人才開展技藝傳承、傳播活動,可以提供必要的經費補助。

第三十八條 鼓勵、支持對傳統村落內的歷史文化資源進行合理發展利用,在傳統村落設立攝影繪畫、文學創作、鄉村體驗游、農業生態游、文化創意產業等基地。

對傳統建築可以進行保護性利用。鼓勵依法合理利用傳統建築開設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村史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展示場所和傳統作坊、傳統商鋪、民宿等,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展示。

第三十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設立集體經濟實體對傳統村落進行合理開發。鼓勵村(居)民通過多種方式參與傳統村落生產經營保護活動,合理享有傳統村落保護開發收益。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採用捐資、捐贈、投資、租賃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

第四十條 傳統村落進行旅遊和商業項目開發的,傳統村落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開發類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對開發條件不成熟的,應當先予保護、禁止開發;已經實施開發的,應當加強保護,嚴格控制開發強度。

第四章  監督檢查[編輯]

第四十一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巡查,對巡查中發現的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並向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文化廣電和旅遊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與評估,檢查與評估情況應當向縣(區)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廣電和旅遊等部門對傳統村落保護狀況、保護發展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動態檢查與監測、評估。

經檢查評估,對保護成績突出的傳統村落,在後續保護資金和項目安排予以優先支持。

第四十三條 存在對傳統建築或傳統格局保護不力、未及時組織編制保護發展規劃、違反保護發展規劃開發建設等問題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發出警示通報,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屆滿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整改驗收。

傳統村落破壞情況嚴重、失去保護價值的,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及專家認定不再符合入選條件且無法整改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將其從柳州傳統村落名錄中除名並通報。

中國傳統村落、廣西傳統村落的警示和退出,按照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傳統村落保護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修改、公布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劃和風貌整治方案要求完成傳統村落風貌整治工作,造成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破壞的;

(三)未按照規定落實傳統村落消防安全、白蟻防治責任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傳統村落監督檢查工作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修繕、外部裝飾裝修建(構)築物,或者在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內設置標識、戶外廣告,不符合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要求,並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相協調的,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誌牌的,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在重點保護傳統建築上刻劃、塗污等損害傳統建築的,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移動、損毀重點保護傳統建築的,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編輯]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