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嘉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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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嘉反革命案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起訴書

(82)滬檢分訴字第65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被告人朱永嘉,男,五十一歲,江蘇省無錫市人。原是中共上海市委寫作班歷史組負責人。「文化大革命」中任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常委、寫作組負責人。因犯反革命罪,由上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現已偵査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本院審査確認:被告人朱永嘉是江青反革命集團在上海的骨幹。「文化大革命」期間,在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的指揮下,積極參與馬天水、徐景賢、王秀珍等人一系列篡黨奪權的犯罪活動,妄圖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文化大革命」初期,朱永嘉積極參與徐景賢、王承龍等人,從市委機關內部製造所謂「心臟爆炸、後院起火事件」,緊密配合王洪文等人,奪取上海市領導權。為了鞏固他們已篡奪的權力,實行反革命統治,製造冤案,誣陷、迫害幹部和群眾。利用他們控制的輿論工具,進行反革命宣傳,誣陷黨和國家領導人,煽動打倒重新出來工作的各級領導幹部,策應江青一夥圖謀最終顛覆政府。「四人幫"被粉碎後,積極參與策動武裝叛亂。朱永嘉所進行的犯罪活動,使上海人民遭受嚴重災難,給國家造成嚴重危害。

被告人朱永嘉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在張春橋、姚文元的直接指揮下,朱永嘉和徐景賢、王承龍等人密謀策劃,裡應外合,煽動「把上海市委鬧它個天翻地覆」,製造了所謂「心臟爆炸、後院起火事件」,緊密配合王洪文等人,從市委機關內部進行奪權。十二月十八日,朱永嘉和徐景賢等人召開大會,對陳丕顯、曹荻秋等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人身迫害。一九六七年一月,朱永嘉又積極為召開「徹底打倒」上海市委大會搜集材料,誣陷陳丕顯是「劉記修正主義司令部在上海的黑司令」,提出「打倒陳丕顯」,煽動奪取上海市領導權。

二、一九七〇年二月,朱永嘉參與徐景賢、王秀珍,在復旦大學製造冤案,誣陷鄒萬春、吳維國、李華興等六名教師是所謂「小集團」,進行迫害。吳維國被迫害致死。

一九七〇年九月,朱永嘉又誣陷復旦大學的幹部和中共黨員中有「辮帥」、「辮子兵」,搞「張勳復辟」,將一百餘名黨員、幹部集中辦「學習班」,對他們進行迫害。其中八人被非法拘禁,二人被迫害致死。

三、一九七六年,江青一夥為了篡奪黨和國家的最髙權力,在全國製造新的動亂,煽動打倒一大批重新出來工作的領導幹部。朱永嘉在張春橋、姚文元的指使下,夥同王知常等人,直接指揮他們控制的寫作班子,在報刊雜誌上連篇累牘地發表了《革命與資本——讀「汪精衛賣國記」有感》、《論走資派》、《要哪個階級的自由?——兼評鄧小平的世界觀》、《梯也爾小傳》、《由趙七爺的辮子想到阿Q小D的小辮子兼論黨內不肯改悔的走資派的大辮子》、《評鄧小平的反革命輿論攻勢》等反動文章,誣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比資本家還厲害」,是「掛着共產黨領導人的招牌」,「干着復辟資本主義的反革命事業」的「敵人」。積極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一九七六年四月,朱永嘉又在全市萬人大會上,誣陷鄧小平是「維護和擴大資產階級法權的頑固派」、「妄圖斷送中國社會主義事業」,誣陷老幹部是「走資派」,已經成為他們所謂繼續革命的對象。積極參與江青一夥圖謀最終顛覆政府的反革命活動。

四、一九七六年十月八日,徐景賢、王秀珍等人,獲悉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後,決定發動武裝叛亂。當晚,朱永嘉參加了徐景賢、王秀珍等人召集的密謀策動武裝叛亂的會議。會上,朱永嘉提出要「拉出民兵來,打一個禮拜不行,打五天三天也好,讓全世界都知道」。會後,朱永嘉在原市革委會寫作組召集王知常等人共同策劃,為煽動武裝叛亂收集了「赫魯曉夫是怎樣篡黨奪權的?」等資料,設立了秘密聯絡點。深夜,朱永嘉去《文匯報》社、《解放日報》社和上海人民廣播電台,分別向三個單位的負責人布置,要注意新華社消息,有情況立即報告,妄圖封鎖中央消息。

十月十二日晚,朱永嘉又參加了馮國柱、王少庸、張敬標、黃濤召集的會議,繼續密謀武裝叛亂。會上,朱永嘉、王知常竭力煽動「大干」,要「派民兵進駐報社電台」,提出「還我江青」、「還我春橋」、「還我文元」、「還我洪文」的反革命口號,主張發表「告全市、全國人民書」,宣稱要「決一死戰」。由於黨中央採取有力措施和上海軍民的堅決鬥爭,及時制止了他們的犯罪活動。

被告人朱永嘉所犯的嚴重罪行,有幹部、群眾的檢舉,被害人和家屬的陳述,同案人的供述,有査獲的大量書證,完全證明屬實。被告人朱永嘉也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關於適用法律的規定,被告人朱永嘉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犯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特依法提起公訴,請予懲處。

此致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林遇良

張福道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


為被告人朱永嘉辯護的辯護詞(略)

律師 倪彬彬 王一鳴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82)滬中刑字第377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公訴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員林遇良、張福道。

被告人:朱永嘉,男,現年五十一歲,漢族,江蘇省無錫市人。原是中共上海市委員會寫作班歷史組負責人,「文化大革命」期間曾任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常務委員、寫作組負責人。家住本市復旦大學第一教工宿舍一號。現在押。

辯護人:上海市第一法律顧問處律師倪彬彬、王一鳴。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就被告人朱永嘉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一案,於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七月二十六日至八月二十三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本庭對被告人朱永嘉反革命一案業經審理終結,査明犯罪事實如下:

被告人朱永嘉,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和一九六七年一月,在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張春橋、姚文元的指使下,積極參與徐景賢等密謀策劃召開「奪權」大會。朱永嘉積極搜集材料,製造輿論,煽動奪權,並參與對中共上海市委員會第一書記陳丕顯、上海市市長曹荻秋等領導幹部進行人身迫害,奪取了上海市黨政領導權。一九七〇年,朱永嘉又參與徐景賢等在復旦大學製造冤案,誣陷迫害幹部和群眾,有的被迫害致死,造成嚴重後果。被吿人朱永嘉,一九七六年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製造新的動亂,在張春橋、姚文元、徐景賢的指使下,夥同王知常直接控制寫作班子,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在他們出版的書報、雜誌上,先後發表了《論走資派》、《要哪個階級的自由——兼評鄧小平的世界觀》、《革命與資本——讀〈汪精衛賣國記〉有感》等大量反動文章,誣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和重新出來工作的領導幹部是「從資產階級民主派到走資派」,干着「反革命事業」,已經成為所謂繼續革命的對象。同年四月,在馬天水、徐景賢、王秀珍策劃召開的全市萬人大會上,朱永嘉又誣陷鄧小平和重新出來工作的領導幹部,繼續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圖謀最終顛覆政府。

被告人朱永嘉,積極參與策動武裝叛亂。一九七六年十月,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後,十月八日晚,朱永嘉積極參與徐景賢、王秀珍密謀策動武裝叛亂活動,公然提出拉出「民兵」,「打一個星期不行,打三天五天也好,讓全世界知道」;指使市革命委員會寫作組收集、匯編資料,為武裝叛亂作輿論準備,並建立丁秘密聯絡點。當日深夜,朱永嘉又主動去《文匯報》、《解放日報》社和廣播電台檢査部署,進一步控制輿論工具,緊密配合武裝叛亂。十月十二日晚,朱永嘉又參與馮國柱、王少庸、張敬標、黃濤等策劃武裝叛亂,竭力主張派「民兵」進駐報社、電台和發表「告全市全國人民書」,並夥同王知常提出「還我江青、還我春橋、還我文元、還我洪文」的反革命口號,宣稱要「決一死戰」。由於黨中央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和全市軍民的堅決鬥爭,他們的武裝叛亂終未得逞。

上述罪行,有證人證言和査獲的書證、物證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吿人朱永嘉亦供認不諱。

本庭確認:被告人朱永嘉,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為目的,積極參加江青反革命集團,陰謀顛覆政府,長期控制宣傳輿論工具,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是江青反革命集團在上海的骨幹。

朱永嘉犯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頦覆政府罪、策動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和誣告陷害罪,嚴重危害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制度和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社會主義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適用法律的規定和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以及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並考慮到朱永嘉在案發後和庭審中認罪態度尚好。據此,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朱永嘉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和副本,上訴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 判 長 張仁良

人民陪審員 劉金

人民陪審員 董世忠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沈曉華

—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