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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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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鼓勵社會資本有序投資、運營增量配電網,促進配電網建設發展,提高配電網運營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配電網業務是指滿足電力配送需要和規劃要求的增量配電網投資、建設、運營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資配電網增容擴建。

配電網原則上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

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其他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存量配電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結合輸配電價改革和電力市場建設,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增量配電網,通過競爭創新,為用戶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電服務。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具備條件的要將配電業務和競爭性售電業務分開核算。

第四條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規劃引領。增量配電網絡應符合省級配電網規劃,保證增量配電網業務符合國家電力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市場主體對電能配送的要求。

(二)競爭開放。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增量配電網業務,通過市場競爭確定投資主體。

(三)權責對等。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業務並負責運營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在獲取合理投資收益同時,履行安全可靠供電、保底供電和社會普遍服務等義務。

(四)創新機制。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創新運營機制和服務方式,以市場化、保底供電等多種方式向受託用戶售電,並可為用戶提供綜合能源服務,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向用戶提供智能用電、科學用電的服務,促進能源消費革命。

第二章增量配電網項目管理

第五條增量配電網項目管理包括規劃編制、項目論證、項目核准及項目建設等。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負責增量配電網項目管理,制定增量配電網項目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做好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指導和協調,根據需要開展項目驗收和後評價。

第六條增量配電網項目須納入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編制的配電網規劃。

第七條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依據規劃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作為增量配電網項目的業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機制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工期、供電範圍並簽訂協議。

第八條項目業主完成可行性論證並獲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備核准條件後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項目核准。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按照核准權限核准項目,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向項目業主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或賦予相應業務資質,不得附加其他前置條件。

第九條項目業主遵循「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依據電力建設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按照項目核准要求組織項目設計、工程招投標、工程施工等,開展項目投資建設。

第十條電網企業按照電網接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的要求,向項目業主無歧視開放電網,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併網服務。

第三章配電網運營

第十一條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並獲准開展配電網業務的項目業主,擁有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並切實履行相同的責任和義務。符合售電公司准入條件的,履行售電公司准入程序後,可開展售電業務。

第十二條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擁有配電網存量資產絕對控股權的公司,包括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地方電網、躉售縣等,未經營配電網業務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並獲准開展配電網業務。符合售電公司准入條件的,履行售電公司准入程序後,可開展售電業務。

第十三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項目業主須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第十四條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業主,可以只擁有投資收益權,配電網運營權可委託電網企業或符合條件的售電公司,自主簽訂委託協議。

第十五條電網企業控股增量配電網擁有其運營權,在配電區域內僅從事配電網業務。其競爭性售電業務,應逐步實現由獨立的售電公司承擔。鼓勵電網企業與社會資本通過股權合作等方式成立產權多元化公司經營配電網。

第十六條配電網運營者在其配電區域內從事供電服務,包括:

(一)負責配電網絡的調度、運行、維護和故障消除。(二)負責配電網建設與改造。

(三)向各類用戶無歧視開放配電網絡,負責用戶用電設備的報裝、接入和增容。

(四)向各類用戶提供計量、抄表、收費、開具發票和催繳欠費等服務。

(五)承擔其電力設施保護和防竊電義務。

(六)向各類用戶提供電力普遍服務。公開配電網絡的運行、檢修和供電質量、服務質量等信息。受委託承擔電力統計工作。

(七)向市場主體提供配電服務、增值服務。

(八)向非市場主體提供保底供電服務。在售電公司無法為其簽約用戶提供售電服務時,直接啟動保底供電服務。(九)承擔代付其配電網內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補貼的責任。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配電區域內的售電公司或電力用戶可以不受配電區域限制購電。配電區域內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以外的用電價格,由發電企業或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協商確定的市場交易價格、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含線損和政策性交叉補貼)、配電網的配電價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等用電,繼續執行所在省(區、市)的目錄銷售電價。配電區域內電力用戶承擔的國家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電公司代收、省級電網企業代繳。

增量配電區域的配電價格由所在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輸配電價改革有關規定製定,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配電價格核定前,暫按售電公司或電力用戶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扣減該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執行。

第十八條配電網運營者向配電區域內用戶提供的配電網服務包括:

(一)向市場主體提供配電網絡的可用容量、實際容量等必要的市場信息。

(二)與市場主體簽訂經安全校核的三方購售電合同。(三)履行合同約定,包括電能量、電力容量、輔助服務、持續時間、供電安全等級、可再生能源配額比例、保底供電服務內容等。

(四)承擔配電區域內結算業務,按照政府核定的配電價格收取配電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補貼,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配電網運營者向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電力用戶,具備市場交易資格選擇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終止經營、無法提供售電服務的電力用戶,以及政府規定暫不參與市場交易的其他電力用戶實行保底供電服務。包括:

(一)按照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

(二)履行普遍供電服務義務。

(三)按政府定價或有關價格規則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

(四)按政府定價向發電企業優先購電。

第二十條配電網運營者可有償為各類用戶提供增值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一)用戶用電規劃、合理用能、節約用能、安全用電、替代方式等服務。

(二)用戶智能用電、優化用電、需求響應等。

(三)用戶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四)用戶用電設備的運行維護。

(五)用戶多種能源優化組合方案,提供發電、供熱、供冷、供氣、供水等智能化綜合能源服務。

第二十一條配電網運營者不得超出其配電區域從事配電業務。

發電企業及其資本不得參與投資建設電廠向用戶直接供電的專用線路,也不得參與投資建設電廠與其參與投資的增量配電網絡相連的專用線路。

第四章配電網運營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配電網運營者擁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公平接入電網的權利。

(二)享有配電區域內投資建設、運行和維護配電網絡的權利。

(三)享受公平通過市場安全校核、穩定購電的權利。

(四)公平獲得電網應有的信息服務。

(五)為用戶提供優質專業的配售電服務,獲得配電和相關增值服務收入。

(六)參與輔助服務市場。

(七)獲取政府規定的保底供電補貼。

第二十三條配電網運營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滿足國家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遵守電力交易規則和電力交易機構有關規定,按要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電力交易業務所需的各項信息。

(三)執行電網規劃,服從併網管理。

(四)服從電力調度管理,遵守調度指令,提供電力調度業務所需的各項信息。

(五)保證配電網安全、可靠供電。

(六)無歧視開放電網,公平提供電源(用戶)接入等普遍服務和保底供電服務。

(七)代國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補貼。

(八)接受監管機構監管。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的電網企業特指國家電網公

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和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各地方電網企業。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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