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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呼和浩特市廢舊金屬管理暫行規定》的效力問題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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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呼和浩特市廢舊金屬管理暫行規定》的效力問題的答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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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6年9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6年9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於《呼和浩特市廢舊金屬管理

暫行規定》的效力問題的答覆

1996年9月23日 〔1996〕行他字第23號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在審理案件中是否適用《呼和浩特市廢舊金屬管理暫行規定》的請示,經研究原則上同意你院意見,即:《呼和浩特市廢舊金屬管理暫行規定》中關於廢舊金屬出省區運輸必須辦理准運證,非法外運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的規定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應以國務院有關規定為依據。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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