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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儲蓄卡密碼被泄露導致存款被他人騙取引起的儲蓄合同糾紛應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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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釋第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儲蓄卡密碼被泄露導致存款被他人騙取引起的儲蓄合同糾紛應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5〕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釋第8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儲蓄卡密碼被泄露導致存款被他人騙取引起的儲蓄合同糾紛應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5年7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5年8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8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儲蓄卡密碼被泄露導致存款被他人騙取引起的儲蓄合同糾紛應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問題的批覆》已於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5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存款人泄露銀行儲蓄卡密碼導致存款被他人騙取引起的糾紛應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因銀行儲蓄卡密碼被泄露,他人偽造銀行儲蓄卡騙取存款人銀行存款,存款人依其與銀行訂立的儲蓄合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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