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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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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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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4年3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4年3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

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覆

1994年3月9日 法復〈1994〉1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3〉12號《關於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之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將預付貨款匯入對方帳戶,對方當事人即取得該款項的所有權。

二、預付款人將預付貨款匯入對方當事人帳戶後,即喪失了該款的所有權。因此,該款被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扣劃還貸後,預付款人無權向銀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機構請求返還。在預付款人訴收款人的經濟糾紛案件中,也不應將銀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機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如果銀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機構明知借款人無履行合同的能力,而與其同謀或慫恿其通過簽訂合同收取預付貨款還貸的,預付款人可以直接要求銀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機構返還已經還貸的預付貨款。

四、銀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機構對預付款人承諾專款專用而又扣劃該款還貸的,預付款人亦可直接要求銀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機構返還被其扣劃的預付貨款。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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