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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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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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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7年4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7年4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

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

1997年4月16日 法復〔1997〕4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號《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受法律保護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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