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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繼承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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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繼承法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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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5年6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85年6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

繼承法的通知

1985年6月12日 法(民)發〔1985〕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將於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繼承法是根據憲法規定的保護公民繼承權的原則,在總結我國處理遺產繼承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各級人民法院必須把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繼承法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切實抓好。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組織幹警認真學習繼承法,掌握立法精神,理解法律條文的確切含義,要與有關部門積極配合,統籌安排,在繼承法施行前,廣泛深入地開展一次宣傳活動,教育幹部和群眾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正確處理繼承問題,反對見利忘義、爭奪遺產、危害家庭和睦與社會安定的錯誤行為,使繼承法為廣大人民群眾所熟悉、掌握和遵循。

二、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調查研究,了解近年來繼承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認真總結過去審理各類繼承案件的成功的經驗,搜集、整理典型案例,指導審判實踐。

三、繼承法一經生效,各級人民法院就必須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過去《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有關批覆中對於繼承問題的規定、解釋,凡與繼承法相牴觸的,均應停止執行。

四、繼承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將召開由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參加的小型座談會,討論、研究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有關問題。請各級人民法院積極報送經驗、案例等有關材料,以便選用參考;如有問題,並請提出,以便研究。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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