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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親屬主動為被告人退繳贓款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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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親屬主動為被告人退繳贓款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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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7年8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87年8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被告人親屬主動為被告人退繳贓款

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1987年8月26日 法(研)復〔1987〕32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6〕粵法刑經文字第42號《關於被告人親屬主動為被告人退繳贓款法院應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其違法所得都由自己揮霍,無法追繳的,應責令被告人退賠,其家屬沒有代為退賠的義務。

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財產中有其個人應有部分的,只能在其個人應有部分的範圍內,責令被告人退賠。

二、如果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有一部分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對這部分違法所得,被告人和家屬均有退賠的義務。

三、如果被告人對責令其本人退賠的違法所得已無實際上的退賠能力,但其親屬應被告人的請求,或者主動提出並徵得被告人的同意,自願代被告人退賠部分或者全部違法所得的,法院也可考慮具體情況,收下其親屬自願代被告人退賠的款項,並視為被告人主動退賠的款項。

四、屬於以上三種情況,已作了退賠的,均可視為被告人退贓較好,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五、如果被告人的罪行應當判處死刑,並必須執行,屬於以上第一、二兩種情況的,法院可以接收退賠的款項;屬於以上第三種情況的,其親屬自願代為退賠的款項,法院不應接收。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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