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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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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

法〔2021〕281號
2021年11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維護司法秩序、實現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促進社會誠信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強化責任擔當。整治虛假訴訟工作,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大任務,是人民法院肩負的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對於建設誠信社會、保護群眾權利、保障經濟發展、維護司法權威、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貫徹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堅持制度的剛性,紮緊制度的籠子,壓縮虛假訴訟存在的空間,剷除虛假訴訟滋生的土壤,積極引導人民群眾依法誠信訴訟,讓法安天下、德潤人心,大力弘揚誠實守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精準甄別查處,依法保護訴權。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構成虛假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調解書及公證債權文書,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也屬於虛假訴訟。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公證人等與他人串通,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的,屬於虛假訴訟行為人。在整治虛假訴訟的同時,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訴權。既要防止以保護當事人訴權為由,放鬆對虛假訴訟的甄別、查處,又要防止以整治虛假訴訟為由,當立案不立案,損害當事人訴權。

  三、把准特徵表現,做好靶向整治。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總結司法實踐經驗,準確把握虛假訴訟的特徵表現,做到精準施治、靶向整治。對存在下列情形的案件,要高度警惕、嚴格審查,有效防範虛假訴訟:原告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訴訟標的額與原告經濟狀況嚴重不符;當事人之間存在親屬關係、關聯關係等利害關係,訴訟結果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在訴訟中沒有實質性對抗辯論;當事人的自認不符合常理;當事人身陷沉重債務負擔卻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財產或者放棄財產權利;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足,當事人卻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當事人親歷案件事實卻不能完整準確陳述案件事實或者陳述前後矛盾等。

  四、聚焦重點領域,加大整治力度。民間借貸糾紛,執行異議之訴,勞動爭議,離婚析產糾紛,訴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糾紛,企業破產糾紛,公司分立(合併)糾紛,涉馳名商標的商標糾紛,涉拆遷的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涉房屋限購和機動車配置指標調控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買賣合同、以物抵債糾紛等各類糾紛,是虛假訴訟易發領域。對上述案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重點關注、嚴格審查,加大整治虛假訴訟工作力度。

  五、堅持分類施策,提高整治實效。人民法院認定為虛假訴訟的案件,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駁回其訴訟請求。虛假訴訟行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或者多次參與虛假訴訟、製造系列虛假訴訟案件的,要加大處罰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虛假訴訟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刑事偵查機關;公職人員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應當通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鑑定人、公證人等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督促及時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虛假訴訟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六、加強立案甄別,做好警示提醒。立案階段,可以通過立案輔助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等信息系統檢索案件當事人是否有關聯案件,核查當事人身份信息。當事人存在多件未結案件、關聯案件或者發現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情形的,應當對當事人信息進行重點核實。發現存在虛假訴訟嫌疑的,應當對行為人進行警示提醒,並在辦案系統中進行標記,提示審判和執行部門重點關注案件可能存在虛假訴訟風險。

  七、堅持多措並舉,查明案件事實。審理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在詢問當事人之前或者證人作證之前,應當要求當事人、證人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自行承擔相關費用。涉嫌通過虛假訴訟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案件基本事實。

  八、慎查調解協議,確保真實合法。當事人對訴訟標的無實質性爭議,主動達成調解協議並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應當審查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案件基本事實、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是否涉及案外人利益、是否規避國家政策。調解協議涉及確權內容的,應當在查明權利歸屬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出具調解書。不能僅以當事人可自願處分民事權益為由,降低對調解協議所涉法律關係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標準,尤其要注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當事人訴前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應當着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或者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等情形;訴前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九、嚴格依法執行,嚴防虛假訴訟。在執行異議、複議、參與分配等程序中應當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查處力度。對可能發生虛假訴訟的情形應當重點審查。從訴訟主體、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及法律關係的真實性,綜合判斷是否存在以捏造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分配或者其他導致人民法院錯誤執行的行為。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應當傳喚當事人、證人到庭,就相關案件事實當庭詢問。主動向當事人釋明參與虛假訴訟的法律後果,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認定為虛假訴訟的案件,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其請求。

  十、加強執行審查,嚴查虛假非訴法律文書。重點防範依據虛假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等非訴法律文書申請執行行為。在非訴法律文書執行中,當事人存在通過惡意串通、捏造事實等方式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嫌疑的,應當依法進行嚴格實質審查。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結合當事人關係、案件事實、仲裁和公證過程等多方面情況審查判斷相關法律文書是否存在虛假情形,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執行,必要時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公證機關發出司法建議。

  十一、加強證據審查,查處虛假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是當前虛假訴訟增長較快的領域,要高度重視執行異議之訴中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的重要性、緊迫性。正確分配舉證責任,無論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還是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均應當由案外人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責任。嚴格審查全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可以通過傳喚案外人到庭陳述、通知當事人提交原始證據、依職權調查核實等方式,嚴格審查案外人權益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二、釐清法律關係,防止惡意串通逃避執行。執行異議之訴涉及三方當事人之間多個法律關係,利益衝突主要發生在案外人與申請執行人之間,對於被執行人就涉案外人權益相關事實的自認,應當審慎認定。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具有親屬關係、關聯關係等利害關係,訴訟中相互支持,缺乏充分證據證明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不應支持案外人主張。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作出的另案生效確權法律文書,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主張排除強制執行的,應當注意審查是否存在當事人惡意串通等事實。

  十三、加強甄別查處,防範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民間借貸是虛假訴訟較為活躍的領域,要審慎審查民間借貸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準確甄別、嚴格防範、嚴厲懲治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主張以現金方式支付大額借款的,應當對出借人現金來源、取款憑證、交付情況等細節事實進行審查,結合出借人經濟能力、當地交易習慣、交易過程是否符合常理等事實對借貸關係作出認定。當事人主張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大額借款的,應當對是否存在「閉環」轉賬、循環轉賬、明走賬貸款暗現金還款等事實進行審查。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基本事實的,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十四、嚴查借貸本息,依法整治違法民間借貸。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民間借貸案件,應當重點審查借貸關係真實性、本金借貸數額和利息保護範圍等問題。虛構民間借貸關係,逃避執行、逃廢債務的,對原告主張不應支持。通過「斷頭息」、偽造證據等手段,虛增借貸本金的,應當依據出借人實際出借金額認定借款本金數額。以「罰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名義從事高利貸的,對於超過法定利率保護上限的利息,不予保護。

  十五、嚴審合同效力,整治虛假房屋買賣訴訟。為逃廢債務、逃避執行、獲得非法拆遷利益、規避宏觀調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虛構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提起訴訟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買受人虛構購房資格參與司法拍賣房產活動且競拍成功,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主張該拍賣行為無效的,應予支持。買受人虛構購房資格導致拍賣行為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六、堅持查假糾錯,依法救濟受害人的權利。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可以通知與案件裁判結果可能存在利害關係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對查處的虛假訴訟案件,應當依法對虛假訴訟案件生效裁判進行糾錯。對造成他人損失的虛假訴訟案件,受害人請求虛假訴訟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虛假訴訟行為人賠償責任大小可以根據其過錯大小、情節輕重、受害人損失大小等因素作出認定。

  十七、依法認定犯罪,從嚴追究虛假訴訟刑事責任。虛假訴訟行為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定罪標準的,要依法認定為虛假訴訟罪等罪名,從嚴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實施虛假訴訟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並從重處罰。對於多人結夥實施的虛假訴訟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突出的主犯、有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前科再次實施虛假訴訟犯罪的被告人,要充分體現從嚴,控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範圍。

  十八、保持高壓態勢,嚴懲「套路貸」虛假訴訟犯罪。及時甄別、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中的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依法認定。對於被告人實施「套路貸」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依法保護被害人的財產權利。保持對「套路貸」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的高壓嚴打態勢,將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虛假訴訟違法犯罪作為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的重要內容,切實維護司法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心理期待。

  十九、做好程序銜接,保持刑民協同。經審理認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犯罪的,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函告審理或者執行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認定構成虛假訴訟犯罪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相關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予以糾正。當事人、案外人以生效刑事裁判認定構成虛假訴訟犯罪為由對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應當依法及時進行審查。

  二十、加強隊伍建設,提升整治能力。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組織法院幹警學習掌握中央和地方各項經濟社會政策;將甄別和查處虛假訴訟納入法官培訓範圍;通過典型案例分析、審判業務交流、庭審觀摩等多種形式,提高法官甄別和查處虛假訴訟的司法能力;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對參與虛假訴訟的法院工作人員依規依紀嚴肅處理,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人民法院隊伍。法院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的,依法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並從重處罰。法院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致使虛假訴訟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依照玩忽職守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等罪名定罪處罰。

  二十一、強化配合協調,形成整治合力。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探索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職能部門建立完善虛假訴訟案件信息共享機制、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線索移送機制、虛假訴訟刑民交叉案件協調懲治機制、整治虛假訴訟聯席會議機制等工作機制;與各政法單位既分工負責、又溝通配合,推動建立信息互聯共享、程序有序銜接、整治協調配合、制度共商共建的虛假訴訟整治工作格局。

  二十二、探索信用懲戒,助力誠信建設。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探索建立虛假訴訟「黑名單」制度。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信息庫,在「立、審、執」環節自動識別虛假訴訟人員信息,對辦案人員進行自動提示、自動預警,提醒辦案人員對相關案件進行重點審查。積極探索虛假訴訟人員名單向社會公開和信用懲戒機制,爭取與徵信機構的信息數據庫對接,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通過信用懲戒增加虛假訴訟人員違法成本,積極在全社會營造不敢、不能、不願虛假訴訟的法治環境,助力誠信社會建設,保障市場經濟平穩、有序、高效發展。

  二十三、開展普法宣傳,弘揚訴訟誠信。各級人民法院要貫徹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要求,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處於辦案一線的優勢,深入剖析虛假訴訟典型案例,及時向全社會公布,加大宣傳力度,弘揚誠實信用民事訴訟原則,彰顯人民法院嚴厲打擊虛假訴訟的決心,增強全社會對虛假訴訟違法行為的防範意識,對虛假訴訟行為形成強大震懾。通過在訴訟服務大廳、訴訟服務網、12368熱線、移動微法院等平台和「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等途徑,告知誠信訴訟義務,釋明虛假訴訟法律責任,引導當事人依法誠信訴訟,讓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誠實守信的理念深深植根於人民群眾心中。

  二十四、本意見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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