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沒收反革命罪犯的財產問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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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沒收反革命罪犯的財產問題的函
1951年7月5日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夏邑縣人民政府司法科:

      本年6月4日函悉。你縣因在學習「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時對該指示第二條發生疑義,呈請解答關於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以及一般土匪、特務、惡霸、反革命分子在企業中的股分和財產以外之財產應否沒收的問題;茲答覆如下:

      (一)政務院所發布之「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只是就這些反革命分子在「企業中的股份和財產」依法應為沒收的程序作出指示,不能認為是並非關於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的一般規定。

      (二)沒收反革命罪犯的財產應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本年6月23日公布之「關於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的規定」處理。在判決沒收反革命罪犯的財產時,除因被沒收部分有屬於企業中的股份和財產,在沒收的程序上應依政務院本年2月4日公布之「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處理外,一般的均應依「關於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的規定」執行沒收。

      (三)來問第一點:所謂「屬於前條以外的一般土匪、特務、惡霸」等是指前條已指出的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以外的一般反革命分子而言,並舉例如土匪、惡霸、特務等皆是。但這些反革命分子應否沒收其財產,須按其罪惡大小,情節輕重,依法處理;第二、四兩問亦應視其罪惡大小,情節輕重,分按具體情況根據前述政務院「關於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的規定」作適當處理。第三問所指偽頑連營長級、鄉鎮長、聯保主任等,如其罪惡重大依法應為懲罰,則要不要並予沒收財產或單獨給予沒收財產的懲罰,亦均應視具體情況根據上述政務院「關於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的規定」,妥慎處理。

附:夏邑縣人民政府司法科關於沒收反革命罪犯的財產的請示函

最高人民法院編纂處負責同志:

      本縣在清理敵偽物資工作中,召開了房產清理委員會,在會上學習法院工作通訊第七期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在討論中,發現第二條尚有疑問之處,特舉出來,請示答覆:

      一、屬於前條以外的一般土匪一句,究係指政治性土匪、非政治性土匪、還是小土匪、偽頑匪是否包括在內,其罪惡之大小,是否有限制,在沒收其股份和財產中,屬於私人財產是否沒收?

      二、土匪、惡霸、特務、反革命分子,在城市中的房屋,而本人並無公私營業者,是否應予沒收?

      三、所謂反革命分子、漢奸、戰犯等,而偽頑連營長級、鄉鎮長、聯保主任等的房屋,是否在沒收之列?

      四、如本縣第二區孫王樓村著名惡霸地主孫雨亭,田地三百餘畝(已沒收),統治一方,在本縣東關中和街舊有宅基三處近百餘間,而惡霸孫雨亭,並無公私營企業,而人民又痛恨者,其房屋如何處理?

      以上四項,希接信後,抽暇示復,以便執行是荷。

      195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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