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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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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釋第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1〕1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釋第17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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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1年5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1年5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6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已於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2001年5月23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0〕117號《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定性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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