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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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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釋第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5〕8號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釋第9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釋
200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9次會議通過,根據2008年12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粵高法民一他字〔2004〕9號「關於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當事人持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和第二百八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依法作出承認或者不予承認的裁定。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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