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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南風吉按中國籍罪犯依法處理意見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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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南風吉按中國籍罪犯依法處理意見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75年7月6日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青法司字(75)02號請示報告收悉:

  經與公安部、外交部研究,認為南風吉沒有退出中國籍,私自領得朝鮮的《海外公民證》是錯誤的,非法的。同意你院對南風吉按中國籍罪犯依法處理的意見。

  另外,今後遇到涉及國籍問題的案件,請先與省公安局、外事部門研究。如不能解決,可由你們三機關聯銜上報。附告。

附: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南風吉可否依法處理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南風吉投機倒把一案。在審理期間,發現南犯私自領得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海外公民證》。因此,請示我院可否依法處理。

  據查:南風吉之父南世華與其母金良淑,均生於吉林省延吉縣小五道溝。1928年在當地結婚,一貫從事農業勞動,1935年夫妻二人攜長子南峰遷居吉林省琿春縣凌王廟務農。同年6月生南風吉,繼後又生兩個女兒。1944年南世華病故,1945年東北解放,1947年金良淑及其子女5人參加了當地土改,劃為貧農成份,並分得土地5畝,全家成員均為中國籍公民。

  南犯1946年至1950年在本縣上小學;

  1951年至1955年在琿春縣中學讀書;

  1956年至1959年在齊齊哈爾市第一機床廠當徒工;   

  1960年在北京市大柵欄電機廠當工人,1961年11月因冒充僑民套購物資,進行投機倒把,被宣武區人民法院判緩刑2年。

  1963年底來西寧,在其兄南峰私設的電機門市部工作。四清運動中有經濟問題1800餘元,免予處分,追回贓款(已追回800元,尚有1000元未追回)。    

  1968年至1972年6月,在西寧市城中區五金廠當工人期間,又勾結他人貪污盜竊,投機倒把,非法獲利9700百餘元。於1972年6月29日依法逮捕。1972年7月10日朝鮮駐我國大使館給南犯家屬寄來南風吉的朝鮮《海外公民證》。    

  鑑於以上情況,根據1953年8月17日《中央關於中國籍朝鮮民族與朝鮮僑民問題的指示》精神,我們意見:

  南風吉全家解放後參加了土改,分得了勝利果實,一直享有我國公民權利,南犯應為中國籍朝鮮族。他的僑民證,是私自領得的,且未退出中國國籍,不能按朝僑對待,應按其所犯罪行,依法處理。

  但公安部、外交部(1973)第86號《關於處理我朝鮮族公民私自領得〈海外公民證〉的通知》中規定:「如果是好人和勞動人民,在指出其錯誤並承認了錯誤後,仍願改入朝鮮籍的,可通融辦理,受理其退出中國籍申請,報公安部批准發給退籍證件,然後才能改按朝僑登記管理,對其中犯有極大罪惡的人,可將材料報公安部、外交部,待研究後再處理」。我院不便直接請示公安部、外交部,故特予上報。

  請批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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