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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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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解釋已於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司法解釋第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8〕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2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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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8年1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8年1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1997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0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批覆》已於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0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5日公布起施行。

1998年1月15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請示報告》(〔1996〕魯經初字第44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請示報告中的第一種意見,即國外合資經營企業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散合營企業並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僅應對合營合同效力、是否終止合營合同、違約責任等作出判決。合營企業清算問題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沒有法律依據。

國內有限責任公司有類似情形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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