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釋第2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1〕2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0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釋第30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通過
已被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19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7日



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三條 本解釋施行後,我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