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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涉槍、涉爆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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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涉槍、涉爆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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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3年1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處理涉槍、涉爆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1月15日 法〔200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我院於2001年9月17日發出《對執行〈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後,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向我院請示,對於符合《通知》的要求,但是已經依照我院於2001年5月16日公布的《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能否根據《通知》精神再審改判等問題。為準確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解釋》公布後,人民法院經審理並已作出生效裁判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訴,經審查認為生效裁判不符合《通知》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並依照《通知》規定的精神予以改判。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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