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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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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司法解釋第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9〕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司法解釋第7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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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9年5月1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9年5月1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已於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2009年5月11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復。

附: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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