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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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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司法解釋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2011〕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司法解釋第3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1年1月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6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已於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7日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海南長江旅業有限公司、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交通銀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2009)瓊民再終字第16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因其不具有申請再審人主體資格,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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