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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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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司法解釋第2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2〕2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司法解釋第24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2年12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3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4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



為正確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決定》),現就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受理、施行時尚未審結和執結的案件(以下簡稱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適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但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已經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

第二條 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或者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繼續審理。

第三條 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或者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的,人民法院已經完成的送達,仍然有效。

第四條 在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中,人民法院對2013年1月1日前發生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尚未處理的,適用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但下列情形應當適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

(一)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二)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後仍在進行的。

第五條 2013年1月1日前,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措施的,適用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但人民法院2013年1月1日尚未作出保全裁定的,適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確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期限。

第六條 當事人對2013年1月1日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審查確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但該期間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屆滿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前款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適用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七條 人民法院對2013年1月1日前已經受理、2013年1月1日尚未審查完畢的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適用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是指根據《決定》作相應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本規定所稱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是指《決定》施行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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