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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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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司法解釋第26號未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司法解釋第2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法釋〔2016〕2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司法解釋第28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12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2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3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已於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6日



為了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情況,現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5號,以下簡稱《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解釋》第一條第二項。

二、在《解釋》第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後《解釋》第四條:「非法行醫行為系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

「非法行醫行為並非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但是,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三、在《解釋》第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本解釋所稱『醫療活動』『醫療行為』,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的『診療活動』『醫療美容』認定。」

根據本決定,對《解釋》作相應修改並調整條文順序後,重新公布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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