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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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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1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7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18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0日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1999〕183號《關於下級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確有錯誤,檢察機關抗訴應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檢察機關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的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後,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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