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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對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加強監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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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對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加強監督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對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

執法活動加強監督的通知

1996年8月13日 法〔1996〕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為了加強執法監督,必要時及時糾正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關於凍結、扣劃有關單位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錯誤決定,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凍結、解凍、扣劃有關單位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有錯誤時,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發現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凍結、解凍、扣劃有關單位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有錯誤時,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或者裁定,送達本系統地方各級或下級有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限期糾正。有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

二、有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為上級機關的決定或者裁定有錯誤的,可在收到該決定或者裁定之日起5日以內向作出決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複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或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請求複議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有權直接向有關銀行發出法律文書,糾正各自的下級機關所作的錯誤決定,並通知原作出決定的機關;有關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接到此項法律文書後,應當立即辦理,不得延誤,不必徵得原作出決定機關的同意。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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