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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關於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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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關於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計委

關於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22日 法發〔199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物價局(委員會):

為了進一步做好贓物估價工作,統一估價原則和估價標準,正確辦理刑事案件,現就贓物估價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贓物應當估價。案件移送時,應附《贓物估價鑑定結論書》。

二、國家計委及地方各級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是贓物估價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價格事務所是指定的贓物估價機構。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案中需要對贓物估價時,應當出具估價委託書,委託案件管轄地的同級物價管理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估價。估價委託書一般應當載明贓物的品名、牌號、規格、數量、來源、購置時間、以及違法犯罪獲得贓物的時間、地點等有關情況。

四、價格事務所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92年12月11日《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估價。價格事務所應當在接受估價委託後七日內作出估價鑑定結論,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價格事務所對贓物估價後,應當出具統一製作的《贓物估價鑑定結論書》,由估價工作人員簽名並加蓋價格事務所印章。

六、委託估價的機關應當對《贓物估價鑑定結論書》進行審查。如果對同級價格事務所出具的《贓物估價鑑定結論書》提出異議,可退回價格事務所重新鑑定或者委託上一級價格事務所覆核。經審查,確認無誤的贓物估價鑑定結論,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國家計委指定的直屬價格事務所是贓物估價的最終覆核裁定機構。

七、贓物估價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價格事務所應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真做好這項工作。一些尚未組建價格事務所的地區,贓物估價工作暫由物價管理部門承擔。

八、關於贓物估價的具體規定和辦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下達之日起執行。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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