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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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高檢發釋字〔2020〕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2020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已經2020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6日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範民事、行政及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程序,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單獨或者聯合其他單位製發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了清理。現決定:

1. 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製發的5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予以廢止(見附件1)。

2. 經徵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對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製發的1件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予以廢止(見附件2)。

附件1

決定廢止的單獨製發的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目錄(5件)
序號 文件名稱 發文日期及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訴分工問題的通知 1991年8月30日
高檢發民字〔1991〕2號
《通知》所確立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受審分離」原則已被《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吸收。
2 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 1992年4月17日
高檢發研字〔1992〕5號
199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已經1998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正,且《民法典》第1260條明確規定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同時廢止。
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不服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仍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的通知 1998年12月16日
高檢民發〔1998〕第14號
《通知》所確立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受審分離」原則已被《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吸收。
4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2001年10月11日
高檢發〔2001〕17號
《辦案規則》已被《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代替。
5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2015年12月16日
高檢發釋字〔2015〕6號
《實施辦法》明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試點決定在13個公益訴訟試點省份地方檢察機關適用,現已無適用效力

附件2

決定廢止的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製發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目錄(1件)
序號 文件名稱 發文日期及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 2011年3月10日
高檢會〔2011〕2號
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已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作出規定。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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