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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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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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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曲靖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曲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8月30日曲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倡導和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治理不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

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共同參與、各方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遵循以人為本、共建共享、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屬於公共財政支出範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應當予以財政保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經濟社會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政策時應當符合社會文明進步要求。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和完善便民利民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禮遇幫扶制度。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機制,逐步建立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測評和評估等工作。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相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十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民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公職人員、公眾人物、窗口行業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和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修養,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公共禮儀,在公共場所着裝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

(二)遵守公共秩序,上下樓梯、乘用電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依次有序,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和懷抱嬰兒等需要照顧的特殊乘客讓座;

(三)綠色消費,厲行節約,文明用餐;

(四)守法誠信經營,明碼標價;

(五)遵守家庭美德,互敬互愛,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

(六)尊敬和關愛老年人,關愛和幫扶殘疾人等弱勢群體;

(七)在文化娛樂場所和藥品、成人用品等經營活動中遵守公序良俗,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八)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遵守共享交通工具服務協議約定,規範用車、有序停放;

(九)維護網絡安全和秩序,自覺抵制網絡謠言、網絡暴力和不良信息;

(十)崇尚科學,破除迷信,傳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十一)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十二)節儉置辦婚喪節慶事宜;

(十三)遵守村(居)民公約、業主公約、行業規範;

(十四)遵守文明行為的其他規範。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各類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支持慈善公益事業,鼓勵公民參加慈善公益活動。

第十四條 鼓勵無償獻血,公職人員、醫務工作者應當起好無償獻血模範帶頭作用,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臨床用血時可以依法享受優惠待遇。

鼓勵自願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尊重和保護捐獻者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對見義勇為人員,除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外,對生活有困難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幫扶。

第十六條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道德模範、曲靖好人、優秀志願者、見義勇為人員等先進人物。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飲料罐、香口膠渣、塑料製品等廢棄物;

(二)不按照規定排放污水、隨意傾倒泔水、垃圾或者其他污穢物質等;

(三)損毀、侵占市政公用設施,損壞公益廣告;

(四)毀壞公共綠地、綠籬,採摘花果,攀折樹木;

(五)在天橋、隧道、建(構)築物的牆面或者電線杆、樹木表面、路面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上、居民小區內擅自刻畫、噴塗、張貼廣告和宣傳品;

(六)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小區擅自發放廣告和宣傳品;

(七)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

(八)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場所未安裝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或者將油煙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九)在城市、縣城建成區範圍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十)在城區景觀河道洗滌、游泳、捕撈、垂釣、露營、野炊等;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公共環境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行為:

(一)未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健身等活動中,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二)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沒有控制音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商業促銷活動;

(四)12時至14時和20時至次日8時期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小區或者住宅樓內進行裝飾裝修作業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五)22時至次日6時期間,未經相關部門批准,在醫院、學校、科研單位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活動;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行為。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交通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不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不避讓;

(二)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依次排隊行駛;

(三)機動車駕乘人員向車外拋撒物品;

(四)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電話、吸煙、違規鳴喇叭和使用燈光;

(五)機動車違反停放或者臨時停車規定;

(六)機動車不按順行、指示方向停放;

(七)駕駛非機動車未在規定車道行駛、共享單車車筐載人、逆向行駛或者未按照規定避讓行人;

(八)非機動車未在規定區域停放;

(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從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行,不按照交通指示燈指示或者交警指揮通行,跨越道路隔離設施,在車道內兜售、發放物品等行為;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交通行為。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養犬行為:

(一)飼養犬只未辦理准養證;

(二)養犬人未履行犬只免疫義務;

(三)攜犬只到戶外活動,未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看管且未拴帶束犬鏈;

(四)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亂扔犬只屍體;

(五)攜工作犬、導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商場、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影劇院、會場、餐館以及設有犬類禁入標識的其他公共場所;

(六)在城市、縣城建成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七)養犬人遺棄犬只,致使犬只成為流浪、無主犬;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養犬行為。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標準及種類,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

(二)燃放煙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喪葬、祭掃行為:

(一)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搭設靈棚、停放遺體、擺放花圈挽幛、吹奏喪事鼓樂、拋撒冥紙、焚燒祭品、游喪;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山地、林草緣地帶、風景區焚燒香火紙錢等喪葬、祭掃物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喪葬、祭掃行為。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旅遊行為:

(一)破壞文物古蹟、公共設施、生態環境;

(二)干擾車船等公共交通秩序;

(三)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違反旅遊場所規定,擾亂旅遊秩序;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旅遊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經營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縣城建成區道路、廣場、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二)公共場所周圍建(構)築物內的經營者,占用街面擺放物品、設攤經營;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經營行為。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就醫行為:

(一)侮辱、謾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

(二)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搭設靈堂、擺放花圈挽幛、懸掛橫幅、聚眾滋事、違規停放遺體等;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就醫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實施人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勸阻;拒不改正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項規定的,由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公安機關對犬只予以收容,並可以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犬只予以收容。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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