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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會要/卷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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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九職官十一 ◎鴻臚寺(元侍儀司,隸禮部 ) 吳元年,置侍儀司。洪武四年,定侍儀使、引進使。九年,改為殿廷儀禮司,役使、副、承奉、鳴贊、序班。十三年,改使為司正,分左右司副各一人,革承奉,增設司儀四人。二十二年,增設左右司丞四人。三十年正月已卯,改為鴻臚寺。以儀禮司正房顯為卿,正四品;給事中仲牧、劉繼宗為少卿,從五品;翰林院典籍馬定為司丞,從六品。又設外夷通事隸焉。建文中,以行人隸鴻臚寺。成祖復舊制。(《職官志》《夢余錄》。 )

洪武六年九月丙午,諭自今凡新任官及諸武臣於禮儀有不嫻習者,令侍儀司官日於午門外演習之。(《大訓記》。 )

永樂元年,引禮舍人楊善改鴻臚寺序班。善偉風儀,音吐洪亮,工進止。每朝謁引見奏時,上目屬之。累進右寺丞。仁宗即位,擢本寺卿。正統中,擢禮部侍郎,進右都御史,仍視鴻臚如故。(《楊善傳》。 )

仁宗初,諭鴻臚寺卿楊善等曰:「朕初即位,凡吏治賢否,民情休戚,皆欲聞之。而四方遠者,無由盡達。自今方岳大臣來朝,即皆引見,朕親問之。庶幾可悉下情。」 洪熙元年,諭鴻驢寺曰:「故事:視朝後,諸司有急切機務不得面陳者,許具題本於宮門投進。今訴私事、モ私恩者,亦進題本,壞法亂政,弊莫甚焉。今後惟警急機務許進題本,其餘並令公朝陳奏。違者論罪。」(已上《大訓記》。 )

隆慶元年,議准鴻臚寺別途出身者,官至左少卿而止;三、六、九年考滿,止許加俸,不許升卿。 萬曆六年,令鴻臚寺卿缺,仍於本寺少卿年久練熟者推補,不必另選。(已上《會典》。 )

◎尚寶司(元典瑞院。 ) 太祖初,設符璽郎,吳元年十二月,改尚寶司,卿正五品,少卿從五品。尚寶司列署右掖之內。初以侍從儒臣勛衛領之,如耿散騎舍人,黃觀以侍中,楊榮以庶子為卿。非有才能不得調。勤衛子弟奉旨乃得補丞。其後多以恩蔭寄祿,無常員。(《職官志》、王圻《通考》。 )

明之各寶,皆內宮尚寶監女官掌之。遇用寶,則尚實司以揭帖赴尚寶監,請旨,然後赴內司領取。歲用寶三萬餘顆。歲終,尚實司奏進數目。 百官入朝,佩牙牌,鐫官職於牌上。拜官則於尚寶領出,出京及遷轉則繳還。(已上《夢余錄》。 )

永樂十一年,征衛拉特,太孫侍行。帝命楊榮以閒陳說經史,兼領尚寶事。(《楊榮傳》。 )

嘉靖二十二年,嚴嵩欲以子世蕃為尚實司丞。文選郎鄭曉曰:「治中遷知府,例也。遷尚寶,無故事。」嵩怒,貶曉和州同知。世蕃尋遷倚寶司少卿。(《鄭曉傳》。 )

中書舍人(元中書省有直省舍隸客省使。 ) 明初,設立相國、平章、左右丞、參政,即古宰相之職,故置左右司郎中、都事等官為之屬。至洪武十三年,革丞相,余官皆革。後設殿閣大學士,備顧問,並不預政,故不置屬。景、順以後,摟務繁重,而內閣制誥兩中書合人以書辦供事朝夕,郎古之宰相屬也。選用或由進士,或由舉人、監生。儒士以纂修效勞者亦得入。殆稱清華之秩矣。(王圻《通考》。 ) 洪武七年,設直省舍人,隸中書省。九年,為中書舍人,正七品。(《職官志》。 )以翰林編修朱孟辨、工部照磨盧熊、吏部奏差史靖可為之。三人俱以博學能書稱,故有是命。(《昭代典則》。 )十年,與給事中並隸承敕監。(《職官志》。 )十三年,革中書省,以省中節目寄之舍人,故稱科而無堂官。(王圻《通考》。 )建文改為侍書,入文翰館。成祖復舊制,尋設中書科署於午門外,定設中害舍人二十人。(《職官志》。 ) 初置省會人。後革省為科。定中書舍人,每大朝會,則擬四員與翰林史官上殿,東西班對立;凡東宮節令朝賀,定擬二員文華殿導駕侍班;凡會試,一員入場收掌試卷:日給大官酒饌。與翰林、宮坊、尚寶司、六科,同為侍從之臣。其選用:自進士外,舉人與纂修書成被恩典者,乃得之;監生、生儒,惟勛臣暨宮僚講官子孫,承蔭奉特旨者,乃得之。至文華殿門東房,別設中書舍人,專奉旨書寫書籍等項。武英殿門西房,別設中害合人,專奉旨寫篆冊寶圖書等項。內閣誥敕制敕二房中書,不屬中書科。(《春明夢余錄》。 ) 永樂初,命選翰林文學之臣入直文淵合,參典橫務,詔冊制誥皆屬之。而謄副繕正皆中書舍人分直更入,事竣輒出。宣德間,始選能書者處於閣之西小房,謂之「西制敕房」。諸學士掌誥敕者居閣之東五楹,具稿付中謇繕進,謂之「東誥敕房」。正統後,學士不能視誥敕,內閣悉委於中書、序班、譯字等官,於是內閣又有「東誥敕厲」。(《職官志》,《瑣綴錄》。 )

十三年,高中進士,選庶吉士,授中書舍人。(《高傳》。 ) 成化四年十二月,中書舍人黃呈等奏稱:「中書舍人紀錄綸命,書寫誥敕,在朝廷為近侍之臣。永樂、宣德間皆以進士舉人為之,升擢亦異。比年來,有由勛舊錄用者,有由技術乞恩者。猥以白丁冒居清秩,名器之濫,莫此為甚。請自今除中書舍人,一如永樂、宣德間例,」下吏部覆奏。從之。仍定其升進之格,進士、舉人出身者升員外郎、主事,其他升光祿寺署正。著為令。(《昭代典則》。 ) 七年,中書舍人呂{常心}疏乞鄉試。所司執故事,不許。憲宗特許之。合人得赴試自{常心}始。(《呂原傳》。 )中書衙門在內府。後事權歸內閣,而成化間李應禎以鄉舉選入文華殿者,尚與給事中爭班次。楊一清集中每稱,「予在西掖典外製時,輿某翰林同官,」云云。其後為一品大臣蔭敘之官,始漸輕矣。(《野獲統》。 ) 李應禎為中書舍人,直文華殿。有旨命寫《佛經》,辭曰:「臣聞『為天下國家有九經』不聞有《佛經》也。」忤旨,廷撲之,因罷殿直。(《實錄》。 ) 正德元年十二月,以中書李憲改選給事中。憲,劉瑾鄉人,謂:「中書由進士出身者,當與博士、行人一體選科道。」遂有是命。(《明通紀》。 ) 嘉靖九年,定官恩生授中書舍人,九年考瀟無過,止升職銜,照舊辦事。二十年,選各部主事、大理寺評事,帶原銜,直誥敕制敕兩房。 四十四年,兩房員缺,令吏部考選舉人為中書舍人。員無正貳,印用年深者掌之。(已上《會典》。 ) 張璁言:「成化以前,誥敕之體,猶為近古。近來藻情飾偽,致褻體制,宜加釐正。」(《春明夢余錄》。 )隆慶元年,令兩房辦事官不得升列九卿。(《會典》。 ) 萬曆元年,定兩殿中書九年考滿,官升至正五品止。如再有年勞,止得加升服俸。(《春明夢余錄》。 ) 大約舍人有兩途:由進士部選者,得選科道部屬。其直兩殿兩房舍人,不必由部選,自甲科、監生、生儒、布衣能書者俱可為之。不由科甲者,初授序班,及試中書台人,不得遷科道部屬。後雖加銜九列,仍帶銜辦事。(《職官志》。 ) 中書周令嘗言,成化年間,中書與閣下如同僚然,投刺俱平交,蓋本一堂共處。今之西房,即文淵閣也。閣臣居中,中書居東西兩房,各辦其事。已,撤內庫十間,以西五間居閣下,謂之文淵閣,以東五間藏書籍,而東房中書亦遷居之。故今以閣下稱中堂,而東西非房矣,猶稱兩房者,沿舊名也。(《世廟識余錄》。 ) ◎行人司 洪武十三年,置行人司,設行人正九品,左右行人從九品。尋改行人為司正,左右行人為左右司副,更設行人三百四十五人。(《職官志》。 )十九年二月,置行人司官。(《昭代典則》。 ) 二十二年六月辛卯,令孝廉、茂才年四十以下者,於行人司差遣試用。(《大政記》。 ) 二十七年正月戊申,定行人司官秩職任。先是所任行人多孝廉人材,奉使率不稱旨。至是定設行人司官四十員,以進士為之。凡頒行詔赦、奉使外夷、諭勞、賞賜、祭祀、徵聘賢才、賑濟、軍旅等事則遺之。余非奉旨,諸司不得擅差。行人之職始重。(《昭代典則》。 ) 行人於捧節奉使外,每歲朝審則持節傳旨抉司,遺戍囚徒,送五府填精微冊,批繳內府。建文中,革行人司,而以行人隸鴻臚寺。成祖復舊。(《職官志》。 ) 正統七年,行人司行人尚褫言:「旗校緝事,不可盡信。間有用心邪枉者,或為他人報仇,或以私怨誣陷平人,緝事未能盡實。請自今旗校緝事,務見實證,然後坐罪。如或不實,所緝者量重以其半坐之。庶不至乘隙報怨,濫及無辜。」從之。(《續通典》。 ) 十一年八月,行人尚褫言:「古者『刑不上大夫』。今文武大臣偶因微眚,遽陷囹圄,事或涉虛,旋即復職。今日衣冠之大臣,即昨日受辱之囚系,面僚友而統屬官,豈能無愧?請自今,有犯者召至午門,大臣會問。事實,則疏其輕重請旨裁決,不實,即奏還其職。」帝頗然之,惑於王振,不能改也。(《實錄》。 ) 景泰三年二月乙丑朔,停差陝西禁茶行人。(《大政記》。 ) 張寧疏:「國家設行人,以通使命往來。自洪武二十七年以前,止以承差任使。後欲其通達國體,不辱君命,始專以進士除授。定製以來,一應合差事件,俱屬行人。間有別項官員,無非一時特旨,或因行人不敷故也。因襲既久,竟以為常。今各衙門官一切指此要求,苞苴公行,弊端百出。易於取覓者,歸之請託;難於辦給者,委之行人。致使為是官者,一籌莫展。乞申明舊制,遇有事務,先盡行人,方許差遺。別項官員?其奉特旨者,仍前不拘此例。如有請託等項,事發一體治罪。」(《春明夢余錄》。 ) 成化十一年八月,取巡茶御史還京,仍差行人二員。(《大政記》。 )十二年五月,停四川禁茶行人,以按察司官領之。(同上。 ) 嘉靖九年,行人楊爵使王府還,上言:「臣奉使湖廣,睹觀民菜色挈筐,操刀割道殍食之。假令周公製作,盡復於今,何補老羸餞寨之眾?。」奏入,被俞旨。(《楊爵傳》。 ) ◎欽天監(元太史院。 ) 乙巳七月壬午,置太史監,以劉基為太史令。吳元年十月丙午,改監為院,仍以劉基為院使。洪武元年十月甲午,徵元太史張佑、張沂等十四人。改太史院為司天監。二年二月,徵元回回司天台官鄭阿里等十一人議歷,兼設回回司天監。三年六月甲子,改為欽天監。設令一人,丞一人。二十二年,改令為監正,正五品;丞為監副,正六品。三十一年四月丁丑朔,罷回回欽天監,以其曆法隸本監。(《職官志》,《大政記》。 ) 洪武六年,令本監人員不許遷動。子孫止習學天文歷算,不許習他業。(王圻《通考》。 ) 永樂元年,諭吏部:「凡欽天監正、佐官,歲滿不考核,著為合。」上以欽天監職占候,非常調官,故有是命。(《大政記》。 ) 天順四年閏十一月丁巳,以月食失占,下禮部侍郎掌欽天監事湯序於獄。上謂李賢曰:「月食人所共知。欽天監失於推算,以致救護不行。」因言:「序掌監事,遇有災異多隱蔽不言。天文吉凶,必詳言以進,朝廷正欲知災異,以見上天垂戒,庶知修省。今序如此,豈為臣盡忠之道?」尋貶序秩。(《昭代典則》。 ) 正德元年,五官監侯楊源言:「自八月初,大角及心宿中星動搖不止。大角,天王之坐;心宿中星,天王正位也。俱宜安靜,今仍動搖。其占曰:『人主不安,國有憂。』意者陛下輕舉逸游,以致然也。又北斗第二、第三、第四星明不如常。第二曰天璇,后妃之象。后妃不得其寵則不明,廣營宮室妄鑿山林則不明。第三曰天機,不愛百姓雜興征徭則不明。第四曰天權,號令不當則不明。伏願陛下祗畏天戒,安居深宮,絕嬉戲,禁游畋,罷騎射,停工作,申嚴號令,毋輕出入,抑遠寵幸,裁節賜予,親元老大臣,日事講習,克修厥德,以弭災變。」報聞 二年,源上言:「自正德二年來,占得火星入太微垣帝座前,或東或西,往來不一。乞收攬致柄,思患豫防。」蓋專指劉瑾也。瑾大怒,召而叱之,曰:「若何官?亦學為忠臣。」源厲聲曰:「官大小異,忠一也。」(已上《楊傳》。 ) ◎太醫院甲辰四月,置醫學提舉司。丙午六月壬子朔,改為太醫監。 吳元年九月辛卯,改監為院。設院使、院判、典簿。(《大政記》。 )洪武三年,置惠民藥局。六年,置御藥局於內府,始設御醫。(《職官志》。 )十四年八月癸未,定設太醫院令一人,丞一人。二十二年二月癸巳,復改令為院使,正五品;丞為院制,正六品。(《昭代典則》。 ) 凡醫家子弟,舊例,選入本院教習醫術。弘治五年,奏復行之,舉堪任教師者二人教習。 凡本院院使、判、御醫,日於內府御藥房分兩班輪直供事。凡醫士俱以父祖世業代補,或令在外訪保醫官醫士以充。其精通醫術者,本院奏進御藥房供事。(已上王圻《通考》。 ) 弘治中,吳傑以善醫徵至京師,試禮部高等。故事:高等入御藥房,次入太醫院,下者遣還。傑言於尚書曰:「諸醫被徵,待次都下十餘裁,一旦遣遠,誠流落可憫。傑願辭御藥房,與諸人同入院。」尚書義而許之。 嘉靖初,許紳供事御藥房,累遷太醫院使,歷加工部尚書,領院事。二十年,宮婢楊金英謀逆,以帛縊帝,氣已絕。紳急調峻藥下之,辰時下藥,未時忽作聲,去紫血數升,遂能言,又數劑而愈。帝德紳,加太子太保禮部尚書,及卒,賜諡「恭僖」,明賜醫者官,最顯止紳一人。(已上《方伎傳》。 ) 十五年,改御藥房為聖濟殿。又設御藥庫,詔御醫輸直供事。(《職官志》。 ) 二十一年五月,以夏疫,舍太醫院及順天府惠民藥局,措置藥物,散給居民。(《實錄》。 )○上林苑監(元上林署。 ) 洪武二十五年十月癸亥,議開上林苑,度地城南。比圖上,太祖謂:「有妨民業。」遼止。永樂五年三月,始置上林苑監,設良牧、蕃育、嘉蔬、林衡、川街、冰鑒及典察左右前後十屬署。洪熙元年,並為蕃育、嘉蔬二署。宣德十年,始定良牧、蕃育、林衡、嘉蔬四署。(《職官志》。 ) 正德中,增設上林苑監督至九十九人,侵奪公私地無算。世宗即位,命留十八人,如弘治時。巳復傳奉至六十二人。戶部尚書孫交乞汰如初,且盡歸侵奪地。報許。(《孫交傳》。 ) 五城兵馬司(元大都路兵馬都指揮司。 ) 太祖丙申七月,置兵馬指揮司,設都指揮、副都指揮,知事。尋改設指揮使、副指揮使。各城門設兵馬。洪武十年,改為指揮、副指揮。革知事。二十三年,定為五城兵馬指揮司,正六品。俱增設吏目。建文中,改為兵馬司。改指揮、副指揮為兵馬、副兵馬。永樂元年,復舊。(《職官志》。 ) 洪武元年,命在京兵馬指揮司並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儈姓名,時其物價。(同上。 )永樂二年二月,設北京兵馬指揮司。(《大政記》。 ) 成化十二年七月,北城兵馬司吏目文會條陳荊襄流民三事,下原傑斟酌處置。(《昭代典則》。 ) 嘉靖四十年閏五月庚寅,詔巡視五城御史,每年終,將各城兵馬指揮會本舉劾。(《大政記》。 ) 隆慶四年,議准五城兵馬司,以科目出身有司,年壯有志者升除。其遷轉視兩京知縣,聽巡城御史考察。 五年,議准兵馬副指揮吏目,以在外府衛首領,州縣佐貳首領,有才守者升補。 萬曆二年,題准兵馬指揮缺,或以副指揮有資望者升補,或貢例監生考除。副指揮吏目,仍以貢例監生考除。(已上《會典》。 )○順天府(元大都路都總管府。 ) 洪武二年三月癸丑,置北平行省。九年六月甲子,改為北平布政司,皆以北平為會府。永樂元年二月戊申朔,改為順天府。十年三月甲寅,升為府尹,設官如應天府。(《職官志》。 )以知府張貫為順天府尹。(《大政記》。 ) 景泰間,王賢為順天府尹,嘗以柴炭為民病,言於大司空石璞曰:「京民勞疲極矣,今採運夫役與其、保諸郡等,無乃不可乎?」璞默然,為遞減之。又惜薪中貴縱其下非法陵府屬,叱跪於廷。賢聞,趨至,欲縛其人以聞。主者固謝,乃已。景泰間,再疏乞休。上曰:「年七十,禮當致仕。然京畿亢繁,非爾不治。」英宗復辟之初,顧謂近臣曰:「府尹如賢者,何可得哉?」(《續通典》。 ) 京府官在六年京察例,而復與外察。嘉靖間,應天治中龐嵩謂非體,疏請止之。遂為永制。(《龐嵩傳》。 ) 嘉靖四十三年,順天府尹劉畿言:「提編之弊,逾於正額。臣閱本府所屬州縣,夏秋兩稅,額折銀不過十萬九千有奇。而額外加編,乃至十一萬二千六百兩有奇。密邇輦轂之下,採辦加派之不常,添借勸設之無已,是以大、宛二縣有全里逃亡無一丁者,有餘二、三戶者。今當編均徭之期,宜令各州縣官,先將境內丁田核其原額而正其欺隱,差役究其因革而裁其亢濫,然後按丁糧之等第,為賦役之重輕。務使差徭平一,不得額外濫編。」疏入,下所司查核以聞。(《通紀》。 )

◎應天府 洪武三年八月戊子,改應天府知府為府尹,秩正三品,賜銀印。升知府藺以權為之。(《大政記》。 ) 永樂二年十二月戊寅,上聞中官於應天府私取工匠役之,召府尹向寶等責曰:「爾職牧民,當體國家愛民之意。宦者擅役民,略不之拒,又不以告。以膚百姓作人情,可逃罪乎?今姑宥爾,若復蹈前非,必珠。(《通紀》。 ) 宣德九年正月,應天府鄺奏本府與部院各御史禮儀。從之。(《大政記》。 )○僧道錄司(元宣政院 ) 洪武元年正月,立善世、元教二院。四年十二月,革。五年十二月,給僧道度牒。六年八月,度僧道九萬六千餘人。十五年四月,置在京僧錄、道錄二司,外曰僧綱、道紀。(《史概》。 ) 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上以僧道日多,蠹財耗民,莫此為甚。乃詔天下府州縣止存大觀寺一,僧道並處之。非有戒行通經典者,不得請給度牒。又禁女子年四十以下為尼者。並著為令。(《日知錄之餘》。 ) 十一年,建神樂觀於郊祀壇西,設提點、知觀。(《職官志》。 ) 十七年閏十月癸亥,禮部尚書趙瑁言:「自設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僧尼巳二萬九百五十四人。今來者益多,其實假此以避差役。請三年一次出給度牒,且嚴加考試,庶革其弊。」從之。(《日知錄之餘》。 ) 二十四年六月丁巳,命禮部清理釋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給牒。凡僧道,府不得過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不得出家。(《職官志》。 ) 二十五年閏十二月,命僧錄司造周知冊頒天下。(《大政記》。 ) 二十八年七月,有道士以道書獻。太祖卻之,謂侍臣曰:「彼所言者,非存種固氣之道,即煉丹燒藥之說,朕焉用此?朕所用者,聖賢之道,將躋天下生民於壽域,豈獨一已之長生久視哉?苟一受其獻,迂誕怪妄之士必爭來矣。故斥之,毋為所惑。」(《世法錄》。 ) 文彬按:太祖汰黜僧道,禁令頗嚴。其後以僧宗泐等數至禁中,為所惑。而吳印、華克勤之屬,擢至大官,時寄以耳目,由是其徒橫甚。給事中陳汶輝疏諫,不聽。大理寺卿李仕魯力諫,竟ㄏ死階下。逾數歲,始知諸僧所為多不法,下詔清理二教,又卻道士之書。雖見太祖悔悟之速,夫亦汶輝、仕魯之言,有以感動之也。然正德之封佾法王、國師,嘉靖之拜道士尚書等官,安得謂非太祖有以開其漸哉? 十月己未,舍天下僧道赴京考試給牒,不通經典者黜之。(《職官志》。 ) 永樂五年正月,直隸浙江諸郡軍民子弟私披剃鬢為僧,赴京請度牒者千八百餘人。上命付兵部編軍籍,發戍遼東、甘肅。(《日知錄之餘》。 ) 十六年十月,定僧道常額及限年之禁,榜諭天下。(《大政記》。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及妄言惑眾者。(《會典》。 ) 正統五年,度僧道二萬餘人。未幾重修大興隆寺,延崇國寺僧主之。帝親傳法稱弟子。公侯以下,趨走如行童焉。 景泰二年正月,度天下憎道。先是僧道三年一度,帝特詔停之。至是,太監興安以皇后旨度;僧道五萬餘人。于謙諫,不省。(已上《三編》。 ) 弘治中,尚書馬文升奏:「定製:僧道,府不過四十名,州不過三十名,縣不過二十名。今天下一百四十七府,二百七十七州,一千一百四十五縣,共額設增三萬七千九十餘名。成化十二年,度僧一十萬;二十二年,度僧二十萬;以前各年所度僧道不下二十餘萬;共該五十餘萬。以一僧一道一年食米六石計之,共該米二百六十餘萬石,可足京師一年歲用之數。況又不耕不蠶,賦役不加,則食之者眾而為之者少。其軍民壯丁私自披剃而隱於寺觀者,又不知幾何。創修寺觀遍於天下,妄造經典多於儒書,敗化滅倫,蠹財惑眾。自京師達四方,公私之財耗於僧道者過牛。若不嚴禁,將來游食者何有紀極?乞敕禮部通查天下並在京寺觀若干處,僧道若干名,除額度之數外,多若干名。如果關有度牒,難以追奪,明白具奏,不許額外再度僧道。至額數不足之時,方許該有司具給照數起遙關給度牒。敢有故違,再言度僧道者,許科道糾劾孥問。仍通行各撫按等官,督責有司,嚴加查勘。但系新修寺觀,即便拆毀並於古剎大寺觀。其中有原無度牒行道童,即令還俗當差。違者治罪。」(《明臣奏議》。 )

◎宦官 吳元年九月丁亥,置內史監,尋改內使監、御用監。(《職官志》。 ) 洪武二年八月己巳,定內侍官制。諭吏部曰:「朕觀《周禮》,暗寺不及百人。後世多至數千,卒為大患。今雖未能復古,亦當為防微之計。此輩所事,不過供灑掃、給使令而已。若求善良,百無一二,用為耳目郎耳目蔽,用為心腹即心腹病。馭之之道,但當使之畏法,不可使之有功。有功則驕態,畏法則檢束,自不為非也。」(《昭代典則》。 ) 文彬曰:自來宦官之禁,未有如明太祖之周。再傳而法制盡隳,釀成禍本,以致覆國。論者咸咎成祖階之厲,而不知太祖實未得所以制之之道也。夫宦寺之利一而害百,雖庸暗之主知之。而卒不能使左右無供奉給役之人,則將何道之從?,曰:求所以制之可耳。《周官》內小臣、閽人、寺人、內豎之屬,皆內宰統之,上隸於冢宰。以冢宰相總轄,而又有內宰之禁令,行乎其聞。使君無私昵,下無私干。故歷八百載,未聞有閽寺敢為不義者,宰相制之也。西漢制猶近古,三公總九卿,而少府之官,內臣皆屬焉。佞幸如鄧通,小有不謹,申屠嘉得召而斬之,權在故也。東漠以後,不然矣。自是迄於唐、宋,宦官之弊,無代無之。非無英君誼辟,殷為防閒,而卒陰受其沈毒,而莫之覺,總由於制之不得其道也。明初,內官悉隸禮部,(見《葉釗傳》。 )旋即更制。正德中,主事葉釗疏請易置司禮,仍隸之部,武宗不能從。向使初制不更,若輩有所鈐束,何得暴橫至此?太祖惟慮相權太重,罷中書省,散政六部。鰓鰓然內官是禁,又不求所以閒制之方。一家之中,既奪冢子之柄,欲使狡奴黠婢無乘閒用事,以蠱惑其父母,得乎?雖洪、宣後,閣體稍崇,而權既盛,勢不相攝。甚且有閣臣甘為其腹心鷹犬,而不以為羞者。積重難返,勢使然也。洪惟我朝法度嚴明,以太監隸內務府,默體成周遺制。二百餘年未聞奄寺敢違法紀,真萬世良規也。益嘆明祖之不揣其本,雖三令五申何濟哉! 六年閏十一月,命考究前代糾劾內官之法。禮部議置內正司,設司正、司副各一人,專糾察內官失儀及不法者。 十年五月,有內侍以久侍內廷,言及政事。上即日斥遣歸里,終身不齒。諭諸臣曰:「此輩日在左右,其小忠小信,足以固結君心。及其久也,假竊威權,以干政事,遂至於不可抑。自古以此階亂者多矣。今立法不許寺人干預朝政,決去之所以懲將來也。」旋令內臣不許讀書識字。(已上《明政統宗》。 ) 十七年,鑄鐵牌,文曰:「內臣不得干預政事,犯者斬。」置宮門中。又敕諸司,毋得與內官監文移往來。然二十五年,命聶慶童往河洲敕諭茶馬。中官奉使行事,已自此始。(《職官志》。 ) 文彬按:《三編》:「洪武八年五月,遣中官趙成使河州市馬。十一年,詔以辰州指揮楊仲名討五開蠻。遣內官吳誠往諭仲名,且觀兵。復遣尚履奉御呂玉詣軍閱勝。」而《明史職官志》於二十五年慶童之行云:「中官奉使自此始。」其實不始於此也。太祖馭內侍甚嚴,而奉使觀兵,早開其隙。是自禁之而自紊之,又何怪後人之變本加厲耶? 建文三年,燕王因兵屢敗,不敢決意南下。無何,有以中官奉使侵暴為言者。帝詔所在有司系治。於是中官密遣人赴燕,具言京師空虛可取狀,約為內應。(《三編》。 ) 永樂元年,遣中官侯顯等使外域。(此出使外夷之始。 ) 三年六月,遣中官鄭和等率兵二萬七千餘人,遍歷西洋諸國。復遣中官山壽帥師出雲州。(此將兵之始。 )七年十一月,始令中官刺事。(此刺事之始。 ) 八年十二月,敕內官王安等監都督譚青軍;馬靖遜視甘肅。(此監軍巡視之始。 )十八年,立東廠於東安門北,以內監掌之。(東廠始此。 ) 洪熙元年正月,以鄭和領下番官兵守備南京。(此南京守備之始,已上《三編》。 ) 二月,敕王安鎮守甘肅。(太監鎮守始於永樂末年。正統以後,凡各省各鎮無不有鎮守太監。《山集》。 ) 宣德元年七月,始立內書堂,改刑部主事劉為翰林修撰,專授小內使書。其後大學士陳山、修撰朱祚俱專是職。選內使年十歲上下者二三百人,讀書其中。後增至四、五百人,翰林官四人教習,以為常。(此通文墨之始。 ) 正統十四年五月,命太監金英同法司錄囚。築壇大理寺,英張黃蓋中坐,尚書以下左右列坐。九卿抑於內官之下,遂為永制。(此審錄之始。已上《三編》。 ) 景泰三年,立十團營,以太監阮讓,都督楊俊,提督四營;太監陳、盧永、都督郭震、馮宗,各提督三營;俱聽于謙、石亨及太監劉永誠、曹吉祥節制。(此坐營之始。《州中官考》。 ) 南京刑部主事葉釗言:「國初,宦官悉隸禮部,秩不過四品,職不過掃除。今請仍隸之部,易置司禮,俾供雜役。罷革東廠,移為他署。斯左右不得擅權,而後天下可安也。」(《葉釗傳》。 ) 天啟三年正月,遣中官刺邊事。十二月,魏忠賢提督東廠。崇禎元年正月辛巳,詔內臣非奉命不得出禁門。二月丁巳,戒廷臣交結近侍。(《本紀》。 ) 四年九月,命中官張彝憲總理戶工錢糧,王坤、劉文忠、劉允中監視宣大山河軍馬,王應朝監軍關寧,張國元監軍東協,王之心監軍中協,鄧希詔監軍西協,吳直監餉登島,李茂奇監茶馬陝西。帝初即位,鑒魏忠賢禍敗,盡撤諸鎮守中官,委任大臣。既而廷臣競門戶,兵敗餉絀,不能贊一策,乃思復用中官,遂有是命。 五年七月,以太監曹化淳提督京營戎政。(後李自成犯關,化淳開廣寧門納之。已上《三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