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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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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條例
制定機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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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昆明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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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條例

(2011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1年9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障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度假區)可持續發展,規範度假區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度假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以發展旅遊、度假及其相關產業為主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度假區內從事與本條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度假區的建設與發展納入昆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科學規劃、合理開發的原則,突出旅遊度假特色、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促進園區協調發展。

第五條 度假區設立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度假區實行統一管理,行使市級經濟、社會管理和相應行政審批權。

第六條 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法律、法規、規章,負責落實度假區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度假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

(三)受委託編制度假區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管理度假區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民政、財政、國有資產、勞動保障、園林綠化等社會公共事務;

(五)依照權限審批、核准、管理進入度假區的各類投資項目;

(六)審核度假區內建設性項目規劃;

(七)組織實施和管理度假區內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八)實施度假區內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設施徵收等工作;

(九)依照滇池流域保護的法規、規章,負責度假區範圍內的污染治理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昆明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管委會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部門,建立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體系。

第八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在度假區設立派出機構,徵求管委會的意見後,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工商、稅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度假區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徵求管委會的意見。派出機構、分支機構實行雙重領導,在管委會的管理、協調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能。

支持金融、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在度假區設立業務窗口或者分支機構。

第九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度假區的發展。

第十條 度假區應當支持所在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為度假區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投資與經營環境。

第十一條 度假區財政實行單獨核算,納入市級預算管理。

度假區的財政收入,按照規定上繳中央和省財政外,用於度假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

第十二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度假區建設和發展用地。

度假區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行有償出讓;土地出讓收益除按照規定上繳的部分外,其餘予以返還,用於被徵地人員的社會保障、度假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

第十三條 鼓勵在度假區投資開發和經營下列項目:

(一)旅遊資源綜合利用項目;

(二)旅遊產品及相關配套項目;

(三)旅遊度假、康體健身、休閒娛樂及相關項目;

(四)金融、商貿、教育、醫療衛生等項目;

(五)文化產業項目;

(六)總部經濟項目;

(七)其他符合度假區產業發展規劃及生態環境保護的項目。

第十四條 在度假區內投資創業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市和度假區的規定享受政策優惠。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度假區的招商引資工作,對成功引進資金、項目的,由管委會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多種方式參與度假區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以資金、實物、技術、知識產權等形式在度假區投資創業。

第十八條 鼓勵度假區內的單位引進高層次專業人才;鼓勵高層次專業人才到度假區投資創業。

管委會對有突出貢獻的各類人才,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管委會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推行電子政務,提高政務公開水平。

第二十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暢通、高效的行政管理投訴機制,及時協調處理度假區內單位和個人的投訴。

第二十一條 度假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由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管委會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雲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度假區規劃控制的區域,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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