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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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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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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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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2001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5年1月1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鞏固農村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組織基礎和群眾基礎,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按照便於群眾自治、服務村民,有利於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和民族團結的原則設立,並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自治區建立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和正常增長機制。

村民委員會辦公經費、村民委員會成員報酬、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和村民小組組長崗位補貼、社會管理和服務支出等村級組織運轉經費,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民代表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3至7人單數組成。村民委員會的成員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選舉產生。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下屬委員會,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宗教事務、民政、教育、婦女、青少年等工作。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成員。

人口較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前款規定的職責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三)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相互了解、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互相尊重、互相幫助,抵禦民族分裂主義和宗教極端思想滲透,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

(四)協助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維護社會治安,做好反恐維穩、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以及社會保障、義務教育、青少年教育、計劃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五)組織村民參加搶險、救災活動;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社區矯正、刑滿釋放等重點管控人員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委員會下列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一)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二)開展對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的民主評議活動;

(三)建立和實施村級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各項制度;

(四)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和宗教事務管理;

(五)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保障每屆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至少參加一次培訓,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7天。培訓不得收費。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村民小組組長。

村民小組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定。

第十條 村民小組可以組織村民按照每5戶至15戶推選1人,或者由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擔任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應當遵紀守法,辦事公道,有議事能力,正確表達村民訴求,維護村民利益,接受村民監督。

第三章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

第十一條 村民會議由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參加會議人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有關事項;

(二)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四)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五)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七)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的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第十三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日發布通知,並向村民公示會議討論事項。

第十四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行使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二、五、七項規定的職權。

村民代表會議意見分歧較大,難以形成決定的事項,應當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每個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村民代表會議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會議人員過半數同意。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相牴觸。

第十六條 村民小組會議由村民小組長召集。

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並可以邀請村民委員會成員列席。村民小組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參加會議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村民小組會議討論的事項、作出的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村民公示。

第十七條 下列事項應當經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一)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調整方案,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二)村民小組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三)村民小組所屬的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

(四)其他涉及本組村民利益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不得擅自處理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

第十八條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決定不得隨意更改;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改的,應當通過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形成會議記錄。

第四章 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第十九條 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村民委員會成員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情況;

(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

(三)村集體資金管理使用及村集體資產和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和工程項目招標等村務管理執行情況;

(四)村務公開方案,監督村務公開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間,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村務公開、民主理財情況;

(五)參與制定村民主理財制度;

(六)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見、建議,並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辦理;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監督職責。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公正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依法辦理各項事務,接受村民和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務公開的內容、程序、形式和時間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履行職責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民主評議。

連續兩次民主評議不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小組組長,職務終止;連續兩次民主評議不稱職的聘用人員,應予解聘。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對任期屆滿、罷免、辭職、職務終止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未經審計,不得解除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享受基本報酬和業績考核獎勵報酬;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享受崗位補貼。

村民委員會成員兼任下屬委員會成員或者村民小組組長的,不享受崗位補貼。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依法進行處理:

(一)採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物的;

(二)侵占救助、救災、優撫、扶貧、移民等款物的;

(三)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

(四)在落實計劃生育政策以及戶籍遷移、殯葬等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託從事公務活動時,收受、索取財物的;

(五)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有賄選行為的;

(六)侵害村集體及村民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侵占村集體和村民資產、資金的,責令其如數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權利、自治事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的選舉,適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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