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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義務植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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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義務植樹條例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義務植樹條例

(2009年9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9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7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推動義務植樹活動深入開展,促進國土綠化,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義務植樹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開展義務植樹活動,實行政府統一領導,主管機構組織,單位具體實施,公民廣泛參與的組織形式;堅持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科學栽植,加強管護的原則。

第四條 18周歲至60周歲的男性公民和18周歲至55周歲的女性公民(包括居住滿一年的暫住居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每人每年無報酬地履行植樹3至5棵的義務,或者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林木管護或者其他綠化任務。

11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實際條件,有組織地就近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活動。

其他年齡的公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願參加力所能及的植樹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義務植樹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領導幹部任期目標責任制,並將義務植樹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活動和城鄉綠化工作。綠化委員會設立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義務植樹活動的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應當按照城鄉綠化一體化的要求,制定義務植樹規劃和年度栽植計劃,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和考核、獎勵制度。

第八條 義務植樹年度栽植計劃由縣(市)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下達到本行政區域內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並明確栽植區域、時間、樹種、數量、質量、成活率要求。

確定栽植區域應當充分考慮灌溉條件,並適合樹木生長。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城鎮個體工商戶、無業居民和暫住居民參加義務植樹;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牧民參加義務植樹;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負責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義務植樹。

組織實施義務植樹的單位,應當按照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下達的年度栽植計劃完成義務植樹任務,如實報送完成情況,並接受栽植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對義務植樹實施栽植指導,確保栽植質量,並對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達不到栽植質量要求的,應當按照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的要求補植或者重植。

第十一條 義務植樹栽植的林木、綠地,由林權所有者承擔管護。林權所有者可以採取專業管護、招標承包等方式進行管護,實行責任到人,確保達到規定的保存率。承擔管護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縣(市)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提出申請,經其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綠化荒山、荒地,或者開展植紀念樹,造紀念林,認種、認養樹木、綠地,保護古樹名木,管護林木等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建立義務植樹基地。

在宜林荒山、荒地義務植樹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義務植樹營造的林木,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規定的,享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採取依法拍賣林木、綠地冠名權或者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義務植樹綠化資金。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籌集的義務植樹綠化資金,應當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於義務植樹活動所需的苗木等費用支出,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樹木,保護義務植樹成果,對破壞義務植樹活動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採伐、更新義務植樹栽植的林木,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義務植樹、國土綠化的公益性宣傳,增強公民植綠、護綠、愛綠等生態文明意識。

學校應當結合綜合實踐教學活動,開展義務植樹教育。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對在義務植樹活動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未達到年度義務植樹考核目標要求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申報當年與綠化有關的榮譽稱號。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給予行政處罰:

(一)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植樹義務的,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對單位或者個人處以栽植義務植樹所需費用2至3倍的罰款。

(二)植樹單位達不到栽植質量要求,又不按要求補植或者重植的,對單位處以應當補植或者重植所需費用2至3倍的罰款。

(三)承擔管護任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管護義務,造成損失的,責令限期補植;逾期不補植或者補植不合格的,處以損失價值1至5倍的罰款;

(四)損毀義務植樹栽植的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植1至3倍的損毀樹木;逾期不補植或者補植不合格的,處以損毀價值1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條 盜伐、濫伐義務植樹栽植的樹木,侵占義務植樹綠化設施或者義務植樹栽植的苗圃、綠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貪污義務植樹綠化資金,或者在義務植樹活動中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水利、交通、鐵路、石油、礦山等有關部門、單位,除完成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綠化任務外,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當地義務植樹活動。

駐疆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參加當地綠化委員會組織的義務植樹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7日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04年11月26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民義務植樹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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