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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居家健康監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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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居家健康監測指南
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04號
制定機關: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
2022年11月19日

附件4

新冠肺炎疫情居家健康監測指南

一、適用對象[編輯]

結束閉環作業的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新冠肺炎感染者出院(艙)人員及其他經專業人員評估需進行居家健康監測的人員。

二、場所要求[編輯]

(一)選擇在通風較好的房間居住,儘量保持相對獨立。

(二)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量使用單獨衛生間,避免與其他家庭成員共用衛生間。

(三)房間內應當配備體溫計、紙巾、醫用防護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劑等個人防護用品和消毒產品及帶蓋的垃圾桶。

三、管理要求[編輯]

(一)社區服務要求。

1.登記造冊。街道(鎮)、社區(村)工作人員要加強摸排和信息登記,及時掌握返回屬地居家健康監測的人員信息,及時與居家健康監測人員取得聯繫,進行信息核實,通過下發居家健康監測告知書(參見附表),告知居家健康監測相關要求,並按照「一戶一檔」或「一人一檔」要求,登記造冊,納入社區網格化管理。掌握空巢獨居老年人、有基礎性疾病患者、孕產婦、血液透析患者等居家健康監測特殊人員情況,建立台賬,做好必要的生活保障和關愛服務。街道(鎮)、社區(村)可通過告知書、一封信及微信等方式加強居家健康監測宣教和指導,提醒社區需居家健康監測人員應主動與社區取得聯繫,及時報備,督促其按要求做好居家健康監測。

2.監測信息收集。街道(鎮)、社區(村)可通過建立微信群、小程序等方式,每日早晚兩次定期詢問和收集居家健康監測人員的體溫、症狀等信息,如發現有發熱、乾咳、乏力、咽痛、嗅(味)覺減退、腹瀉等症狀人員,立即報告,並由專人聯繫120負壓急救車,按就近原則送往發熱門診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二)居家健康監測人員管理要求。

1.健康監測。實行居家健康監測人員每日早晚各測量1次體溫,做好症狀監測,並向社區(村)如實報告。如出現發熱、乾咳、乏力、咽痛、嗅(味)覺減退、腹瀉等症狀,應立即告知社區工作人員,並配合前往醫療機構就診,就診時如實告知醫務人員流行病學史。

2.外出限制。居家健康監測期間,本人要嚴格落實非必要不外出,如就醫等特殊情況必需外出時做好個人防護,規範佩戴N95/KN95顆粒物防護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核酸檢測。居家健康監測人員需根據防控要求配合完成核酸檢測。

4.衛生防疫要求。

(1)保持家居通風,每天儘量開門窗通風。

(2)做好居家環境衛生清潔,對衛生間、浴室等共享區域定期通風和消毒;對門把手、手機、開關等日常高頻接觸物品表面定期消毒。

(3)做好手衛生,講究咳嗽禮儀,咳嗽或打噴嚏時用紙巾遮蓋口鼻或用手肘內側遮擋口鼻,將用過的紙巾丟至垃圾桶,如接觸呼吸道分泌物立即洗手或手消毒。

(4)儘量不與家庭內其他成員共用生活用品,避免與家人密切接觸,用餐時提倡分餐制。

四、保障要求[編輯]

(一)組織保障。街道(鎮)、社區(村)應組織專人負責居家健康監測人員的管理,明確職責,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報告居家健康監測人員管理情況。

(二)物資保障。社區應儲備足夠的防護物資(包括各級別的口罩、醫用手套、醫用防護服等)、核酸檢測採樣物資和消毒物資等。

(三)心理援助與社會工作服務。告知居家健康監測人員心理援助熱線電話號碼,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導等服務,緩解負面情緒,預防與減輕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頓,防範心理壓力引發的極端事件。發現居家健康監測人員出現精神衛生問題時,及時向對口精神衛生醫療機構轉介。

附表

居家健康監測告知書

姓名: 性別: 聯繫電話:

證件號碼:

居住地址:

所在單位: (如有單位,請填寫)

單位聯繫人: 單位聯繫方式:

您好: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我國現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等相關規定,現對您實行居家健康監測,觀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居家健康監測期間請您遵守以下規定:

1.儘量保持相對獨立,減少與家人接觸。

2.請您配合社區做好自我健康監測,每天早、晚兩次進行體溫測量並主動向社區、所在單位報告。如果出現發熱、乾咳、乏力、咽痛、嗅(味)覺減退、腹瀉等症狀應立即如實報告,在社區健康管理人員陪同並做好防護的情況下,120專車轉運至就近發熱門診就診。主動配合做好核酸檢測。

3.居家健康監測期間嚴格落實非必要不外出,如就醫等特殊情況必需外出時做好個人防護,儘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對瞞報、謊報信息或拒不配合居家健康監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造成疫情擴散和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街道(鎮)幹部: ;聯繫方式:

社工(網格員): ;聯繫方式:

居家健康監測對象簽收:

社區(村)(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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