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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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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民國100年10月31日(現行條文)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命令
2011年10月31日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10020278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 1 條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古蹟聚落組,分四科辦事。

三、古物遺址組,分三科辦事。

四、傳藝民俗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分三科辦事。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化資產相關法規之擬議及諮詢。

二、文化資產相關資料與出版品之徵集、典藏、出版、數位化及推廣。

三、文化資產之調查、整合及教育推廣。

四、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保存、國際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會與地方聯絡、媒體交流及宣傳行銷。

六、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古蹟聚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及變更。

二、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

三、國定古蹟及重要聚落之調查、研究、活用及獎助。

四、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保存區之規劃。

五、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活用。

六、其他有關古蹟聚落事項。

第 7 條 古物遺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

二、古物、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三、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之調查、研究及獎助。

四、國定遺址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區之規劃。

五、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物、遺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六、其他有關古物遺址事項。

第 8 條 傳藝民俗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要傳統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之研究調查、指定、廢止、變更、傳習、獎助及保存維護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其保存者之列冊、指定、廢止、傳習及保存維護。

三、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民間辦理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普查、登錄及保存維護。

四、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瀕臨滅絕之傳統藝術、民俗保存維護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傳統民俗與保存技術之人才育成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傳藝民俗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化資產保存及管理維護技術研究。

二、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技術之基礎及應用研究。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諮詢及支援。

四、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技術之國際合作交流。

五、文化資產保存修復人才之育成。

六、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研究事項。

第 14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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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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