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修訂印發《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驗收標準(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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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修訂印發《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驗收標準(試行)》的通知
辦資源發〔2020〕30號
2020年4月8日
發布機關: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文化和旅遊部網站
辦資源發〔2020〕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域旅遊工作的部署,進一步規範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工作,文化和旅遊部對2019年印發的《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驗收標準(試行)》進行了修訂。

一是將《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五條第4點「供給體系」中「具有不少於1個國家5A級旅遊景區,或國家級旅遊度假區,或國家級生態旅遊示範區;或具有2個以上國家4A級旅遊景區」修訂為「具有不少於1個國家5A級旅遊景區,或國家級旅遊度假區,或國家級生態旅遊示範區;或具有2個以上國家4A級旅遊景區;或具有2個以上省級旅遊度假區;或具有1個國家4A級旅遊景區和1個省級旅遊度假區」。

二是將《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驗收標準(試行)》「公共服務」中的「遊客服務中心」項分值由25分修訂為20分,「智慧旅遊」項分值由30分修訂為35分。將「扣分事項」中的「一票否決項」修訂為「不予審核項」。

現將修訂後的《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驗收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2020年4月8日

附件:

1.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2.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驗收標準(試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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