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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校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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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校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
教學〔2021〕2號
2021年9月7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 體育總局
教育部網站

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校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

教學〔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體育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體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有關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關於深化體教融合 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的意見》要求,進一步深化高校高水平運動隊(以下簡稱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改革,強化規範管理,現就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多年來,我國高校高水平運動隊建設取得明顯效果,為探索體教結合培養高水平運動員模式積累了豐富經驗,但在考試招生、在校管理等方面距離新時代新要求仍有差距。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工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弘揚體育精神,弘揚體育道德風尚,不斷提高人才選拔的公平性和科學性。明晰工作定位,選拔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且具有較高體育競技水平的學生,為奧運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等重大體育比賽和國家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體系提供人才支撐。突出問題導向,嚴格招生程序,完善評價機制,着力解決個別學生文化成績和體育競技水平偏低,個別高校考試組織不規範、在校管理不嚴格,個別地方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造假等問題。尊重教育規律,深化體教融合,強化培養過程管理,健全學訓保障體系,不斷提升學生運動技能、競技水平和學業水平,促進學生全面成長成才。加強監督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嚴格政策執行,強化信息公開,暢通監督舉報渠道,加大違規查處力度,確保公平公正。

二、優化招生項目範圍

有關高校要緊緊圍繞高水平運動隊工作定位,在奧運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項目(包括足球、籃球、排球項目等)範圍內,按照教育部評估確定的項目,結合學校實際,根據本校運動隊建設規劃,確定運動隊招生項目和招生計劃。要重點安排群眾基礎好、普及程度高、競技性強的體育項目。探索與地方試點建設「一條龍」體育人才培養體系銜接,不斷優化項目設置。

對於不具備相關師資、設備、場地等組隊條件、退隊率超過20%的高校,和非奧運會或世界大學生運動會項目、未設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生源嚴重不足且連續兩年錄取數為零的相關項目,不再安排高水平運動隊招生。本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已涉及的運動項目,不安排高水平運動隊招生。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高水平運動隊建設質量的綜合評估,建立完善招生高校和項目准入退出機制,將參加奧運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等重大體育比賽情況作為重要評估指標,原則上連續三屆奧運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沒有學生參賽的項目,不再安排高水平運動隊招生。

三、嚴格報考條件和資格審核

2024年起,符合生源省份高考報名條件,獲得國家一級運動員(含)以上技術等級稱號者方可以報考高水平運動隊。2027年起,符合生源省份高考報名條件,獲得國家一級運動員(含)以上技術等級稱號且近三年在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規定的全國性比賽中獲得前八名者方可以報考高水平運動隊。有關高校可進一步提高報考本校高水平運動隊的具體條件要求。

各地體育部門要加強對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的發放和管理,優化工作程序,抓緊實施運動員技術等級賽後即時授予,儘快建立數據波動較大、短期集中操作異常情況的預警處置機制,堅決打擊和防範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造假行為。高校要加強考生報考資格審核,健全資格審核工作責任制,重點加強對考生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的核驗。要通過國家體育總局運動員技術等級系統進行逐一比對,對發現疑似有問題的證書,要商請相關體育部門予以進一步核查。高校要對考生的基本報考信息、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及參加賽事名次等予以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改進考試評價方式

高水平運動隊招生採取「文化考試+專業測試」相結合的考試評價方式。2024年起,高水平運動隊考生文化考試成績全部使用全國統一高考文化課考試成績。專業測試全部納入全國統考,由國家體育總局牽頭組織實施,高校不再組織相關校考。探索利用更多現代技術手段,客觀測試學生體育運動水平。2024年前,高水平運動隊尚未納入全國統考的項目專業測試,原則上應採用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考試方法與評分標準。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聯合成立高校體育類考試招生指導委員會,宏觀指導高校體育類考試招生等相關工作。

五、提高文化成績要求

有關高校要結合本校發展定位和人才培養要求,合理確定本校高水平運動隊錄取考生文化課成績要求,2024年起,招收高水平運動隊的「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對考生的高考成績要求須達到生源省份本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其他高校對考生的高考成績要求須達到生源省份本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80%。對於體育專業成績突出、具有特殊培養潛質的考生,允許高校探索建立文化課成績破格錄取機制。破格錄取辦法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提前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破格錄取考生名單須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報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招委)核准後予以錄取,並在學校招生網站進行公示。

六、完善招生錄取機制

有關高校要詳細明確運動隊各項目(分性別、分位置或小項)的招生計劃。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相關高校最低要求且專業成績達到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可填報相關高水平運動隊志願。高校按照招生計劃,依據考生專業測試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堅持優中選優,強化對考生體育精神和體育道德風尚的考察。2024年起,高水平運動隊錄取學生中,高考文化課成績不低於招生高校相關專業在生源省份錄取分數線下20分的學生,可申請就讀相應的普通專業;其餘學生限定就讀體育學類專業,原則上不得轉到其他類專業就讀。對興奮劑違規考生,取消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計入考生誠信檔案。

七、加強入校培養管理

高校要嚴格組織新生入學複查,對於體育專項複測不合格、入學前後兩次測試成績差異顯著的考生,要組織專門調查。對於通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騙取錄取資格的學生以及違規錄取的學生,一律取消入學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高水平運動隊錄取學生入學時應與高校簽訂協議,認真履行參加訓練和比賽的義務。高校要把學生在運動隊的考核,包括參加訓練學時和表現、比賽成績和突出貢獻等情況另設為必修課進行管理,並計算必修學分納入總學分。對入學後擅自不參加訓練和比賽的高水平運動員,高校要嚴格按照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退學處理。因傷、病殘或其他特殊客觀原因,確實不能繼續訓練參賽的,由高校體育部門會同教務、學生工作等部門商議後,報學校體育運動委員會審議確定可以退隊。高校要嚴格把關,並加強覆審督察。經審定退隊無法繼續參加訓練及比賽的學生,要通過指導普通學生開展體育鍛煉及比賽的形式完成相關學時。

要嚴格學業標準,原則上高水平運動隊學生與普通學生的學業水平要求應保持一致,參加本科畢業論文(設計)抽檢。高校可通過學分制、延長學制、個性化授課、補課等方式,在不降低學業標準要求、確保教育教學質量的前提下,積極為高水平運動隊學生完成學業創造條件。

八、加大監督及違規查處力度

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相關高校在本地開展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省級招委會統一領導,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紀檢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組成的省級考試招生監督工作組,建立健全學校、教師、學生和社會多方參與的考試招生監督工作機制,全流程監督本地區和相關高校考試招生工作。高校是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要加強學校黨委組織領導,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辦法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審定。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嚴格遵守高校招生「十嚴禁」「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紀律。要暢通社會監督舉報渠道,完善考生申訴和仲裁機制,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

高校要深入落實招生信息公開要求,加大信息公開力度,進一步拓寬公開範圍,細化公開事項,全面、及時、準確公布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強招生政策公開,高校要提前公布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計劃、報考條件、選拔程序、考核方式、錄取規則、入學後就讀專業、日常訓練及學業要求。加強考生資格信息公開,高校要公示所有報考考生的姓名、省份、所在中學(或單位)、運動項目及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等信息。加強錄取結果公開,高校要公示擬錄取考生的姓名、運動項目、統考測試成績、錄取優惠政策等信息。高校教職工子女和親屬報考本校高水平運動隊的,教職工本人要提前向所在部門申報並執行迴避制度,錄取的教職工子女和親屬信息要在校內公示,並主動接受監督。

各地體育部門要加大對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造假的懲處力度,對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造假的考生,取消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並列入等級稱號黑名單;參加高考報名的,由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取消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計入考生誠信檔案。對參與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造假的其他人員,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從嚴懲處。

對在高水平運動隊招生中違規的考生、高校及有關工作人員,各地各高校要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所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查處。建立違規招生行為負面清單制度,對高水平運動隊招生中出現違規行為的高校進行嚴肅處理,直至取消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資格。

教育部

國家體育總局

2021年9月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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