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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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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
教基廳〔2020〕2號
2020年6月10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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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x-larger block|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

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

教基廳〔20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市場監管局:

為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行為,化解校外培訓收退費糾紛,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了《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培訓合同(示範文本)》),現印發給你們。

培訓合同(示範文本)》內容反映了中小學生在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過程中,各環節必須明確的當事人雙方責、權、利關係,尤其對培訓收費、培訓退費和違約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當事人雙方簽訂《培訓合同(示範文本)》,有利於當事人了解、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精神,促進學生和家長合理選擇培訓機構;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妥善處理有關糾紛提供依據;有利於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的監督管理,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發展。

各地要充分認識推行《培訓合同(示範文本)》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的重點工作抓好落實,採取多種措施引導合同當事人使用《培訓合同(示範文本)》。同時,要加強政策宣傳,使當事人特別是中小學生家長充分了解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要求,切實提高學生家長的防範意識和鑑別能力,理性簽訂培訓服務合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與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繫,必要時進一步修訂完善示範文本。

附件:《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0年6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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