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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完善教育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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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完善教育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
教政法〔2018〕17號
2018年11月8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關於完善教育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

教政法〔2018〕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高等學校,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標準化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標準對加快教育現代化、建設教育強國、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支撐和引領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完善教育標準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化對教育標準化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標準是可量化、可監督、可比較的規範,是配置資源、提高效率、推進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工具,是衡量工作質量、發展水平和競爭力的尺度,是一種具有基礎性、通用性的語言。近年來,我國教育標準化工作不斷加強,制定實施了一系列教育標準,發揮了重要的規範、引領和保障作用。同時,與教育改革發展實踐和教育現代化需求相比,教育標準化工作還存在制定標準不夠科學規範、組織實施標準不夠習慣經常等問題,主要表現在:標準意識不強,標準觀念尚未樹立,還沒有形成事事有標準、按標準辦事的習慣;標準體系還不健全,標準供給還存在缺口,部分重點領域標準缺失;標準制定機制不完善,標準化工作的規範性還要進一步提高;標準質量還有待提高,動態調整機制不健全,部分標準存在老化問題;標準實施力度有待加大,實施機制還不完善;教育標準的國際影響力還不強,在國際上認可度不高,等等。

進入新時代,我國教育事業步入高質量發展階段,教育標準的重要性愈益凸顯。加快教育現代化、建設教育強國、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引導我國教育總體水平逐步進入世界前列,必須增強標準意識和標準觀念,形成按標準辦事的習慣,提升運用標準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可觀察、可量化、可比較、可評估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標準的支撐和引領作用。

二、明確教育標準的分類

根據標準化法,本意見所稱教育標準,是指教育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教育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以及對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

教育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教育領域的技術要求,應制定國家標準。根據標準化法,教育部依據職責負責教育領域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徵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准發布或者授權批准發布。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標準」是標準化法規定的專屬名詞,未經過以上程序制定發布的教育標準,不得冠以「國家標準」名稱。

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教育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由教育部制定,具體包括立項、組織起草、審查、編號、批准發布等。根據《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行業標準批准發布後30日內,應當將已發布的行業標準及編制說明連同發布文件各一份,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需要在特定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教育領域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教育部。

三、規範教育標準制定程序

制定教育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教育改革發展實踐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徵求意見,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

制定教育標準要處理好必要性和可行性、統一性和特色化、剛性約束和鼓勵創新的關係,充分考慮區域特點和城鄉差距,給基層探索創新的空間。要統籌好不同領域的教育標準,保持標準相互銜接,避免標準之間的衝突。強制性標準、教育部規範性文件引用的推薦性標準為底線要求,鼓勵地方結合實際出台並實施更高標準。

制定推薦性標準,應當組織由相關方組成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起草、技術審查工作。制定強制性標準,可以委託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未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應當成立專家組承擔相關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的組成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

標準編寫參照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定。標準應當按照編號規則進行編號。編號規則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教育領域的行業標準代號為JY。

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對標準進行覆審。標準覆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經過覆審,對不適應教育改革發展實際的應當及時修訂或者廢止。

四、完善教育標準體系框架

加快制定、修訂各級各類學校設立標準、學校建設標準、教育裝備標準、教育信息化標準、教師隊伍建設標準、學校運行和管理標準、學科專業和課程標準、教育督導標準、語言文字標準等重點領域標準,加快建成適合中國國情、具有國際視野、內容科學、結構合理、銜接有序的教育標準體系,實現教育標準有效供給。重點加快以下領域標準研製:

學校設立標準。完善設立各級各類學校的基本標準。

學校建設標準。加快制定、修訂各級各類學校建設標準。

教育裝備標準。完善學校、幼兒園教學裝備配置標準,出台教育裝備分類標準,組織研製裝備標準建設規劃,加快完善教育裝備配備標準和質量標準體系建設。研製寄宿制學校生活設施標準,加強實驗實踐、藝術、體育、衛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學設備配置標準建設,制定、修訂特殊教育資源教室和康復設施設備配備標準並開展無障礙環境改造。

教育信息化標準。研製教育信息化設施與設備標準、軟件與數據標準、運行維護與技術服務標準、教育網絡安全標準、教育信息化業務標準、在線教育和數字教育資源標準、教師信息技術應用能力標準、學生信息素養評價標準。

學校運行和管理標準。各省(區、市)合理確定各級各類教育生均財政撥款基本標準。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標準。分類制定各級各類學校管理規範。

學科專業和課程標準。以核心素養為依據,修訂國家基礎教育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明確各學科學業質量要求。完善中等職業學校公共基礎課程設置方案和思想政治、語文、歷史等國家課程標準。完善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和專業設置管理辦法、專業教學標準、頂崗實習標準、實訓教學條件建設標準等。完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標準、研究生教育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基本要求。逐步健全特殊教育課程教材體系。

教育督導評價標準。研製督政工作分類標準、地方政府教育等職能部門及各級各類學校督導評估標準、各級各類教育評估監測標準、督學隊伍建設標準。研製義務教育縣域教育質量、學校辦學質量和學生發展質量評價標準。明確國家教育考試考場基本要求。建立來華留學質量標準。逐步建立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質量標準體系。

教師隊伍建設標準。健全教師資格標準、教師編制或配備標準、教師職業道德標準、教師專業標準、教師培養標準、教師培訓標準、教師管理信息標準等。研製雙語教師任職資格評價標準。

語言文字標準。建設信息化條件下的語言文字規範標準體系。研製相關語音標準、文字標準、語彙標準、語法標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標準和外語應用標準。

五、完善教育標準實施機制

提高運用標準的意識和能力,加大標準執行力度,政策制定、行政許可等要積極引用標準和有效使用標準。強化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開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鼓勵將教育改革發展典型提煉總結成教育標準,通過標準方式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向社會公開其執行的教育標準。

鼓勵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成立的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制定教育領域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採用或者按照本團體規定供社會自願採用。團體標準實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制定要求的,團體標準發布機構可以申請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加大教育標準宣傳力度,推廣教育標準化工作成功經驗,解讀教育標準文本,讓標準化理念在教育領域深入人心,更好了解標準、自覺使用標準。加大標準公開力度,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

六、健全教育標準管理機制

按照「管業務必須管標準」原則,將教育標準制定和宣傳貫徹實施與業務工作密切結合。不斷完善本業務領域標準體系,制定並實施教育標準年度計劃。統籌用好標準與標準類政策文件兩種管理方式與手段,根據需要及時將標準類政策文件轉化為標準。教育部司局和教育領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加強合作,共同推進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加大教育標準化工作經費保障力度,通過專項支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保對納入工作計劃的標準制定、修訂支持力度。

七、深化國際合作與交流

積極參與教育領域國際標準化活動,主動參加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並承擔有關職務。加大國際教育標準跟蹤、評估和轉化力度,注重吸收借鑑國際經驗。推動中國教育標準「走出去」,加強與主要國家之間標準互認,做好中國教育標準外文版翻譯出版工作。

教育部

2018年11月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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