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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理中興以來官告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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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理中興以來官告敕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10

應見任前資守選官等,所有本朝及梁朝出身曆任告身,並仰送納,委所在磨勘,換給公憑。隻以中興已來官告及近授文書敘理,其諸色蔭補子孫,如非虛假,不計庶嫡,並宜銓錄。如實無子孫,別立人繼嗣,已補得身名者,隻許敘蔭一人。其不合敘使文書,限百日內焚毀須絕。此後更敢持合焚毀文書參選求仕,其所犯之人並傳者,並當極法。應合得資蔭出身人,並須依格令施行。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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