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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關於統一處理機關生產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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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關於統一處理機關生產的決定
(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政務院第一百二十六次政務會議通過)
1952年3月21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文件
1986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財貿法規的通知宣佈因調整對象消失而自動失效。

  由於過去革命戰爭在農村分散的環境中和持久的條件下進行,故機關生產曾經起過它推動生產、支援戰爭的一定的積極作用,並解決了當時各單位工作人員生活上的不少困難。但這種需要,自從革命戰爭取得了全國勝利以後,業已逐漸減少,而機關生產的分散和盲目性,對於國家經濟的集中和計劃性說來,又已發生牴觸,尤其是由於資產階級思想的侵蝕,致使許多國家工作人員分散精力,沉溺於機關生產之中,追逐利潤,貪圖享受,因而引起嚴重的貪污、浪費現象,這更成為目前全國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鬥爭中最普遍而必須解決的問題。基於這些原因,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現決定結束機關生產,並規定辦法如下:

  一、所有各級人民政府、人民解放軍、學校、黨派、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各部門、各單位所經營的工業、農業、商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等機關企業,除屯墾部隊經營的農場、部隊和機關工作人員為自己消費而由自己動手(不僱傭工人)在政府劃定的範圍內耕作的菜園、救濟機關為辦救濟事業和公安司法部門為改造犯人經同級政府批准經營的生產事業及由各級合作社系統管理的機關消費合作社(名為合作社而實際是機關商店者不在此限)以外,一律由各級人民政府(中央、大行政區、省(市)、專區、縣)組織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予以登記和清理。縣因機關生產不大和系統不多,如無設立處理機構的必要者,即可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關統一接管,不另組織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

  二、各級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以各級人民政府為主,吸收軍隊後勤部門及有關黨派和人民團體的代表組成之。委員會受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其下設秘書處,辦理機關生產的登記、分類、清理等事務。

  各級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在接管時得先依靠各系統(如軍隊、財經、黨派、人民團體)組織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分會,在其統一領導下分別進行工作。軍事系統的機關生產處理工作,可分軍委、大軍區、省軍區三級進行,並分別參加各該級人民政府的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

  各單位對於統一處理機關生產的問題,必須由首長親自掌握,指定專人負責,或並選派適當人員參加各級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或各系統的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分會,以保證清理和交接工作能夠很好地完成。

  三、一切機關生產的企業投資,不論其來源如何,不論以機關生產名義或其他名義投入任何部門或與私人合夥經營者,其資金均應聽候各級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統一處理,一律不准提取,違者定予嚴懲。

  四、一切機關生產的收入,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一律不准提取,違者定予嚴懲。

  五、各級、各系統,各單位的機關生產,在未移交政府有關企業的主管部門接管以前,一律由原主管單位負責管理,照常經營,不得鬆懈,不得損壞,不得抽動或轉移資金、物資、設備、現金和房屋等,不得調動幹部人員,違者定予嚴懲。

  六、各級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對所管地區範圍內機關生產的企業進行登記和清理完畢後,應提出處理報告,報同級政府審查,並由同級政府指定有關企業的主管部門分別予以接管。其同級政府不能決定者,應由各該級政府轉報上級政府決定。

  各級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對其所管地區範圍以外的機關生產的企業,可報由上級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責成各該機關生產的企業所在地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予以登記和清理。各地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對接管別地的機關生產的企業,須做詳細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報經上級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各級機關生產的企業,在移交政府指定的有關企業的主管部門接管後,即可按其領導關係和企業性質,分別作為中央的或地方的國營企業,原管理單位即不得再行過問。其管理方法和財務制度,均與國營企業同。專區一級接管的機關生產的企業,作為省屬國營企業,委託專區代管。

  七、各級、各系統、各單位,在辦理機關生產移交工作時,須由首長負責將各自機關生產的資金(包括資金來源)、物資、設備、房屋、現金、幹部和一切工作人員等全部交代清楚,不得有假借任何名義進行轉移、埋伏、折扣等情事,違者以貪污論處。負責接管部門在接收時,須派員詳細清點核算,避免錯誤。雙方交接後,應將交接清冊由雙方簽字層報中央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

  各單位在辦理交接時,須造具全部財產目錄及幹部人員名冊各四份:一份留原企業單位,一份交當地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工作結束時移交同級政府),一份報送原系統的上級備案,一份作為前款的雙方交接清冊。

  八、大行政區、省(市)、專區、縣政府於接收各機關生產的企業單位完畢後一個月內,應造具接管後各該企業的一九五二年度利潤折舊收入計劃,並列入本年度預算,報請上級財政部門審核。其中除專區和縣兩級收入應列入省收入(鄉鎮機關生產的企業,其收入仍歸縣管理,不列為省收入)外,其他均列為各級的財政收入。

  九、各級人民政府、軍隊、學校、黨派、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各部門、各單位歷年積累的現金和物資(通稱「小公家務」),除軍隊系統統一由軍委總後勤部接收交中央金庫、以及投入機關企業或與私人合夥經營者照第三條規定辦理外,一律歸公,並應一律造具清冊,按三級財政收支系統劃分的原則,分別由中央財政部、大行政區財政部、省(市)財政廳(局)接收,作為中央的和大行政區的、省(市)的財政收入。縣一級的「小公家務」其中屬於鄉鎮財政收支部分,仍作為鄉鎮財政收入,由縣統籌支配。

  接收各機關「小公家務」的具體手續,由中央財政部規定之。

  十、各級人民政府、軍隊、學校、黨派、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在交出機關生產和「小公家務」後,其原由機關生產和「小公家務」所辦的托兒所、醫療所等,均一律維持不變,並由各級財政部門統一規定其經費開支辦法。由於接收機關生產和「小公家務」,機關開支發生的困難,如人員生活補助、機關福利補助、家屬救濟、醫藥費等,由各級財政部門統籌解決。其辦法均另行通知。

  十一、各級、各系統、各單位的機關生產,一般限於本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交接完畢。

  十二、中央、大行政區、省(市)三級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每半月應將處理機關生產工作進行情況向政務院報告一次,並於工作完畢後作一總結報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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