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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關於戲曲改革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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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關於戲曲改革工作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總理周恩來
1951年5月7日

人民戲曲是以民主精神與愛國精神教育廣大人民的重要武器。我國戲曲遺產極為豐富,和人民有密切的聯繫,繼承這種遺產,加以發揚光大,是十分必要的。但這種遺產中許多部分曾被封建統治者用作麻醉毒害人民的工具,因此必須分別好壞加以取捨,並在新的基礎上加以改造、發展,才能符合國家與人民的利益。

一年多以來,各地戲曲改革工作已獲得顯著成績。新戲曲已大量出現,並受到了廣大群眾的歡迎;許多藝人學得了新的知識與新的觀點,成為戲曲改革運動的骨幹。但在工作中亦存在若干缺點,最主要的是審定劇目缺乏統一標準,與編改劇本工作中還有某些反歷史主義的、公式主義的傾向。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在一九五O年十一月所召集的全國戲曲工作會議,檢討了各地戲曲改革工作的情況,並提出了今後工作的方針。政務院在聽取文化部關於這一會議的報告以後,特作如下指示:

一、戲曲應以發揚人民新的愛國主義精神,鼓舞人民在革命鬥爭與生產勞動中的英雄主義為首要任務。凡宣傳反抗侵略、反抗壓迫、愛祖國、愛自由、愛勞動、表揚人民正義及其善良性格的戲曲應予以鼓勵和推廣,反之,凡鼓吹封建奴隸道德、鼓吹野蠻恐怖或猥褻淫毒行為、醜化與侮辱勞動人民的戲曲應加以反對。各地文教機關必須根據上述標準對上演劇目負責進行審查,不應放任自流,而應採取積極改革的方針。進行改革主要地應當依靠廣大藝人的通力合作,依靠他們共同審定、修改與編寫劇本,並依靠報紙刊物適當地展開戲曲批評,一般地不應當依靠行政命令與禁演的辦法。對人民有重要毒害的戲曲必須禁演者,應由中央文化部統一處理,各地不得擅自禁演。

二、目前戲曲改革工作應以主要力量審定流行最廣的舊有劇目,對其中的不良內容和不良表演方法進行必要的和適當的修改。必須革除有重要毒害的思想內容,井應在表演方法上,刪除各種野蠻的、恐怖的、猖褻的、奴化的、侮辱自己民族的、反愛國主義的成份。對舊有的或經過修改的好的劇目,應作為民族傳統的劇目加以肯定,並繼續發揚其中一切健康、進步、美麗的因素。在修改舊有劇本時,應注意不違背歷史的真實與對人民的教育的效果。

戲曲改革是改革舊有社會文化事業中的一項嚴重任務,不可避免地將要遭遇許多複雜的問題,因此,戲曲改革工作必須有步驟地進行。一般地說,應當由最容易着手和最容易獲得多數藝人同意的範圍開始,然後逐步推廣。必須防止在戲曲改革工作上的急躁情緒,和由此而來的粗暴手段。

三、中國戲曲種類極為豐富,應普遍地加以採用、改造與發展,鼓勵各種戲曲形式的自由競賽,促成戲曲藝術的「百花齊放」。地方戲尤其是民間小戲,形式較簡單活潑,容易反映現代生活,並且也容易為群眾接受,應特別加以重視。今後各地戲曲改進工作應以對當地群眾影響最大的劇種為主要改革與發展對象。為此,應廣泛搜集,記錄、刊行地方戲、民間小歡的新舊劇本,以供研究改進。在可能條件下,每年應舉行全國戲曲競賽公演一次,展覽各劇種改進成績,獎勵其優秀作品與演出,以指導其發展。

中國曲藝形式,如大鼓、說書等,簡單而又富於表現力,極便於迅速反映現實,應當予以重視。除應大量創作曲藝新詞外,對許多為人民所熟悉的歷史故事與優美的民間傳說的唱本,亦應加以改造採用。

四、戲曲藝人在娛樂與教育人民的事業上負有重大責任,應在政治、文化及業務上加強學習,提高自己。各地文教機關應認真地舉辦藝人教育並注意從藝人中培養戲曲改革工作的幹部。農村中流動的職業舊戲班社,不能集中訓練者,可派戲曲改革工作幹部至各班社輪流進行教育,並按照可能與需要幫助其排演新劇目。

新文藝工作者應積極參加戲曲改革的工作,與戲曲藝人互相學習、密切合作,共同修改與編寫劇本、改進戲曲音樂與舞台藝術。

五、舊戲班社中的某些不合理制度,如舊徒弟制、養女制、「經勵科」制度等,嚴重地侵害人權與藝人福利,應有步驟地加以改革,這種改革必須主要依靠藝人群眾的自覺自愿。

六、戲曲工作應統一由各地文教主管機關領導。各省市應以條件較好的舊有劇團、劇場為基礎,在企業化的原則下,採取公營、公私合營或私營公助的方式,建立示範性的劇團、劇場,有計劃地、經常地演出新劇目,改進劇場管理,作為推進當地戲曲改革工作的據點。

總理周恩來

一九五一年五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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