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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古少年從軍四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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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古少年從軍四首
作者:黎遂球 明朝

其一[編輯]

左手斂垂髮,右手拍長劍。
行行已萬里,馬力直於箭。
追得負心人,抉骨獨留面。
攜將報所知,當夜重開宴。
眾客輕後生,酒至坐疲厭。
不語疾馳出,復向沙場戰。

其二[編輯]

夜宿河上沙,日飲河流水。
河黃不照面,心熱酒發耳。
男兒漸有鬚,安能悅女子。
不如老邊庭,夢我長晰美。

其三[編輯]

狀貌若婦人,力能挽強弓。
豈是木蘭女,無勞認雌雄。
昨日繡旗下,金甲騰烏龍。
胡兒皆嘆惜,閼氏在其中。
惟恐生得我,引去馳下風。
陳平有心計,恨不攜我從。
雖能解重圍,亦笑非奇功。

其四[編輯]

據鞍斬單于,拔纛戲旋舞。
餘勇無所施,搏得陰山虎。
獻馘入漢廷,金印照旗鼓。
拜爵當上公,賞賚出珍寶。
主上方好少,分功殊黜武。
列侯半男寵,自愧同姣好。
惟願歸南山,射獵能供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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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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