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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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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制定機關: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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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撫順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6年9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 撫順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

(2006年8月21日撫順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2006年10月30日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四章 設施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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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管理工作,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市、縣(區)老齡工作機構負責協調、指導、督促、檢查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具體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對老齡事業的投入,促進老齡事業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協調發展。

第六條 老年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婚姻家庭生活以及民族習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和對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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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保障[編輯]

第八條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老年人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有權要求與其子女簽訂《家庭贍養協議書》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第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使用、收益、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成年子女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對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

第十條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應當尊重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婚姻自主權。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的生活。不得因老年人婚姻關係變化而剝奪或者限制其合法居住權。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第十一條 贍養人負有保障老年人居住和改善居住條件的義務,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份額的房屋所有權。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不得擅自變更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房產、國土資源、公證等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或者租賃手續變更時,應當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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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會保障[編輯]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發展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在發行的福利、體育彩票收益中,應當將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發展老年福利事業和開展老年體育活動。

第十三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有關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在農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集體養老津貼發放制度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

第十五條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老年人,屬城市居民的,由縣(區)民政部門發給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生活費或者由養老服務機構供養;屬農村居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集中供養,或者落實到戶分散供養,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老年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救助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完善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老年醫療保健服務體系。社區衛生服務站為老年人提供預防、保健、醫療、護理和康復等服務,對殘疾、患病老年人就醫可以開設家庭病床,開展巡回醫療。

鼓勵醫療機構開展為老年人義診活動。

第十八條 青少年組織、學校應當對青少年進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並組織參加為老年人服務的相關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開設老齡工作專欄和老年人專題節目。

第十九條 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持《高齡老年人優待證》,在本行政區域內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和電鐵客車;

(二)在衛生部門所屬醫院或者老年人原單位醫院就醫,免收普診掛號費;

(三)公園、旅遊景點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四)在影劇院、俱樂部、文化宮觀看影劇(特殊演出除外),可以半價購買門票入場;

(五)免費參觀各類畫展、攝影展、書法展和文物展;

(六)免費使用收費廁所。

第二十條 一百周歲以上老年人由縣(區)人民政府發給長壽保健補助金;縣(區)衛生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上門巡診,每年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免費體檢;市、縣(區)老齡工作機構應當經常進行走訪慰問。

第二十一條 對農村獨生子女戶或者雙女戶的老年夫婦,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格確認,代理發放機構定期發放獎勵扶助金。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法院對涉老案件應當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優先執行,依法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對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市、縣(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對特殊困難及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老年人,在法律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範圍內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條 供水、電、燃料、暖氣等單位,應當為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預約上門服務。

第二十四條 在房屋動遷安置時,房屋開發單位應當根據本人意願,為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或者癱瘓老年人優先安排低層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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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設施保障[編輯]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投資或者捐資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等社會養老公益事業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養老公益事業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 文化娛樂設施、體育場(館)應當為開展老年人文化、體育活動提供優惠服務。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在社區內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活動設施向老年人開放,形成資源共享。

單位閒置的廠房、校舍,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優先考慮改造成為老年人活動場所。

第二十七條 新建、擴建的城市居住區,應當按照《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要求,建設適合老年人生活、活動的配套設施。已經建成的居住區,沒有老年人生活、活動配套設施的,應當逐步補建或者改建。

不得擅自改變老年人生活、活動的配套設施用途。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開發、生產、經營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用品和為老年人服務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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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二十九條 老年人的子女、親屬或者其他公民侵害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贍養權、房屋所有權、住房居住權、婚姻自主權、財產所有權和人身權利等,其所在單位、社區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民事侵權的,侵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使用暴力或者其他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侵害老年人人身、財產權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有關單位故意拖欠、剋扣或者挪用養老金和其他待遇的,由上級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擅自改變老年人生活、活動配套設施用途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恢復,逾期未恢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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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編輯]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6年10月30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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